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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推荐十三篇)

时间:2020-05-14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推荐十三篇)。

⬭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

xx年已过去,一晃学习书法好已好几个年头啦。回想这几年走过的路,颇有一些感触,未必都对,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不对的地方请书友们指正!

书法学习真很难吗?

很难!要不为什么那么多人终其一生也未得其三味?可想想也未必,还有很多人年轻轻就写的很不错,登堂入室啦,有的还很有了一番成就。那么是哪里出了问题?我想应该是三个方面。

首先是专注力!

现在网络社会,信息爆炸,一切来的太快太猛,不是过去的想看看不到,现在是你看不完。古代的人能看到几本帖?有人终其一生也没见过几本,董其昌写了多少年才见到大王墨迹,自以为自己不错了,可当真看到墨迹才明白差的远。

反观今人学书,唾手可得资料太多,哪个人手里没个一二十种字帖?今天练柳,明天写篆,写不好再写写欧或者行草……一位老师曾说“一本帖写不好,其他的也好不到哪里去。”此乃至理名言!柳体线条不行就去练篆书,妄图通过练习篆书写好柳体字,这怎么可能,纵然练习篆书对线条有帮助,可柳体的笔画是篆书的写法吗?只要你写柳,你还是要老老实实回来在字帖里体会,别无他路。仔细想想,不难发现我们缺的是专注力!你有没有拿出几年的功夫真正钻进去,深入进去?想与别人不同,想绕近路,结果事与愿违白费功夫。

当然,也许开阔了眼界,可这个世界不缺开阔呀!今天你拿出手机几乎没有搜不到的信息,浮皮潦草的开阔扎不下根,人人都搜得到的东西不值钱!这个世界缺的是深度,只有用专注力和时间铸就的深度才是有价值不可超越的。

第二个我觉得是选择和相信的力量。

要学会选择,人生处处是选择,会选择是个学问。过去社会简单,人们口口相传,《水浒》里陌生人听说及时雨宋江往往“纳头便拜” ,为啥?名声在外!可也就一个宋江。今天你试试,真的假的满世界飞,你搜个条目瞬间出来几十万,别说看了,筛选都费劲。网络上书法老师满天飞,真的假的来不及分辨,太多啦。这选择就是个问题,什么样的老师是真本事,有责任心,能教好,擦亮眼睛很重要。

而“相信” 更重要!

总想说每个学书人背后都有一套哲学体系,你想改变他非常难!尤其是成年人,老师的话当面好好好,过去一遍完,这就是为啥有时候成年人还没有小孩子学得快,因为小孩子单纯。

我总讲一个故事 ,如果佛祖在悬崖边说你跳下去,跳下去你就成佛……你会跳吗?如果佛变身成普通人呢?相信是一种力量,如果真正找到了好老师就要有足够的勇气去相信,不拿出虔诚的劲头和勇气跨出这一步,你怎么能成佛?孩子和成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孩子把什么都当真,成人什么都不当真。

说过了专注力和选择与相信,再说说怎么学的问题。

人应对问题需要两种状态,一种是潜意识,一种是显意识。不需要动脑子思考的都属于潜意识,比如抄字帖,很轻松啊,一遍一遍地抄,还很有成就感,几天一通,一年几十通。但每一个字都要动脑筋就很累了,人类的大脑不喜欢思考,思考很消耗能量的,所以进化过程中不涉及生死问题一般不启动大脑思考,每天生活潜意识就够用,但学习不行,不思考难有成效,必须边写边思考边修改边琢磨边比对,这个学习的过程伴随一生,很辛苦!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学几年就卓有成效,而有的人写了很久不得要领。

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这几年学习过程中一点点肤浅认识,也是走了很多弯路犯了好多错误得来的体会,未必对,还得请大家多多指正,文字浅显有不通地方请指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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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司法的感想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3、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发展要素的长期需求,彻底改变了资本市场单一结构的局面;为争取市场的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学习体会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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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简介:张希贤,河北承德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环球智库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我国研究党建理论的资深学者、博士、知名党建专家,他著述和发表的许多论文著作,丰富了党的思想政治理论建设。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即将在全党全国迅速展开。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导师张希贤教授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应注意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八个要点。

“科学发展观”定“指导”

这里的一“观”定指导,指的是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的新时期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报告指出:过去的十年,我们的党和人民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基础上,“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面向未来,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更加自觉的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的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的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的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当下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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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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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书法不但可以让自己的字变漂亮起来;而且可以陶冶自己的情操,书法需要的是耐心和持久的坚持,因此在练习书法的同时,可以修心养性,这对于提高自己的素养,很有帮助。有人说“字如其人”,我想可能指的就是这个方面的意思。学校开展写规范汉字已经一个学期了,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练习,我觉得学习书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习书法要勤奋,贵在坚持练习,书法是没有捷径可走的,字都是一笔一划写出来的,只有坚持练习下去,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有所成绩,不要想着立竿见影和一步登天。第二,学习书法要勤于思考,可以经常看看字帖和历代名家大家的作品,在看作品的时候思考这字的结构、形体、笔画、用力、布局等等方面,思考如何才能让一个字能够具有艺术感,即既漂亮美观,又具有神韵。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日积月累的观察和体会的,我想这也是我要到达的境界。

第三,书法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当然这指的是书法一个比较高的境界。当书法到达一个比较高境界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加上自己的特色,加上自己对书法的理解和领悟,将自己的这种想法在书法中体现出来,真正做到字不仅有形,形美,而且要做到有神,神形俱备,这才是好的书法。

有句话说得对,要想练好字,功夫在字外。当书法练习感觉枯燥的时候或者说没有进展的时候,可以做一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比如体操、武术、舞蹈、听音乐等活动,这将有助于书法的练习和水平的提高。

总而言之,书法作为一门艺术,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能够练就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心血。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我们平时应该培养对学习书法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对书法有较大的兴趣,我们才能练就一笔好的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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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了精辟的讲解与指导。

两天的培训时光,对于书法学习者来说犹如白驹过隙般短暂,但我却感触颇深,受益匪浅。此次培训不仅使我对书法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和新的认识,而且也认识到教育工作者对书法传承的重要性所在。

在培训中,各位老师都耐心的讲解。尤其是临沂市兰山小学王效宗老师“皿”字底的教学让我记忆犹新。课堂上他通过“皿”字底的书写,反复让学生细致观察“皿”字底在不同字的下面的形状、写法和作用。从而让学生对字的结构、布局、书写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多媒体展示欧阳询和颜真卿的碑帖,更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对书法课的兴趣。我过去一直认为,书法就是写字,字写得好,就是书法学得好。我对于书法的爱好,仅仅停留在兴趣和爱好层面。而现在才知道那是狭隘的认识,是单一、片面的认识。

滨州第二实验小学陈晓昀老师在指导学生写字时,用象形法娓娓动听的讲到了“燕”字的由来。上为头,左右为翅,下为尾。通过多媒体演示展现了中国汉字的博大精深。他引用了印度前总理对中国汉字的赞颂:“世界上有一个伟大的国家,他的每个字,都是一首优美的诗,一幅美丽的画,这个国家就是中国。”书法是中国的瑰宝,课堂上老师要教育学生写端端正正的中国字。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书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坚持不懈,需要花费大量的心思和精力。这是参加此次培训的老师普遍所达成的共识。所以,作为教师,特别是小学爱好书法的教师,平时要坚持练字,掌握这一专业技能,不仅仅是一次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传递着一种责任,那就是传承祖国书法传统文化的责任。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而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又是中国上下五千年来的优秀文化,它与中国文化相表里,与中华民族精神成一体,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是世界艺术之林的奇葩。

而目前随着电脑、手机的日益普及,传统的书写方式面临着电子商品的空前挑战,汉字书写水平的群体化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新技术的冲击并非导致人们书写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在崇尚快节奏和新鲜感的现代时尚生活中,人们开始越来越淡化古老汉字所蕴藏的丰富艺术价值,也逐渐钝化了对汉字独特美感的审视能力,对传统汉字文化缺少一种心底的珍视和敬畏。

针对“汉字危机”,教育部曾发布通知,要求小学一至三年级着重培养学生硬笔书写能力,三年级开始,过渡到硬笔软笔兼学。三至六年级的语文课程中,每周安排一课时的书法课,普通高中设置书法选修课程。20xx版的课程标准中对“识字写字”部分做了一些调整,明

确要求加强写字教学,第一学段规定“能按笔顺规则用硬笔写字,注意间架结构,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第二学段要求“能使用硬笔熟练的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用毛笔临摹正楷字贴”;第三学段“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在书写中体会汉字的优美。”

对广大小学生而言,书法课可以陶冶情操、提升文化修养,对于国家而言,书法课不仅是提升国民素质的要求,更有着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滋养子孙的现实意义。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书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学生的书法教育是和老师分不开的,要想“书法进课堂”顺利开展,在学校里开设书法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师资不足,山东省小学教研室充分利用滨城区第一小学的教学经验,举办了山东省小学书法研讨培训。我想这也许就是开办此次教师书法培训的根源所在。

同时,此次培训得到了滨州市教育局和滨城区第一小学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参加培训的老师的充分肯定。在培训的两天里,一位附近小学的老师放弃自己休息的时间到培训会旁听,并不时用笔认真记录,用相机拍下一个个精彩的镜头。最近几年,我所在的冠县武训希望小学在王校长的领导下对书法常抓不懈。并专门成立了书法兴趣小组。通过每周两节课的学习,大大提高了学生对书法的爱好。并在县里组织的多次书法大赛中获得了优异成绩。

总之,此次书法培训学习不仅提高了我们教师的书法水平,也对传承民族的文化艺术,修练人的涵养素质,对今后在学校进一步开展书法教育活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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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七五全民普法规划也同步启动了。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关键一程。这五年,无论发展环境、条件、任务如何变化,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这是毫无疑义的。

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就七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

一、学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此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了《教师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内工作;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本领,加强和同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规矩做人,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二、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

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法治实践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从学法、尊法到用法、护法,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三、完善普法机制,提升普法质量。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普法工作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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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书法有没有收获?肯定有收获,而且收获很大。下面我就来分享我个人学习书法的3点心得体会。

第一点:书法改变了我的人生。

对联是民间最直接的书法作品

有人质疑,真的有这么大的收获吗?我个人认为是书法改变了我的人生。1985年我五年级的时候开始学书法,教我书法的语文老师也是我的亲戚,按辈分我当叫他“姑丈”。他在我们县城是大名鼎鼎的“书法家”,村里红白喜事,写对联、挽联,都能见其挥毫泼墨的身影,而且,他凡是参加县里举办的书法比赛,必定获奖,是当地公认的书法“名家”,能写隶书、楷书、行书和草书。初中时期我的书法开始有长进,到了高中阶段,书法已在全校名列前茅,硬笔书法比赛拿了全校第一名。

当你硬笔书法比赛获得全校第一名

因为书法写得好,班主任和语文老师对我非常好,班级的板报抄写,都是我起笔。说到书法,我也很感激我的高中语文老师,他不但在作文写作上给予我谆谆教诲,还鼓励我继续练好书法。1993年,在那个千军万马过独木的高考岁月,在一个县城中学,考上省城的重点本科院校实属不易。而那一年高考,语文总分120分,我考了98分,其他文科类也考得很好,老师给我分析获得高分的原因时说,这可能与我的书法写得好有关,正常情况下,字迹工整,卷面整洁,改卷老师会给出一定的印象分。所以,后来我考上了省城大学中文系,在大学里面业余时间继续习练书法。

书法写得好对学习和工作大有裨益

大学毕业以后,我被分配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当秘书,当时,还没有普及电脑,领导的讲话稿多为手写版,厂党委书记的一些讲话稿,她都安排由办公室主任拟稿,让我来执笔书写。所以,毕业不到两年,我被提拔到厂政工部任厂报总编辑。遗憾的是,国有企业改革,让昔日国企的辉煌不再,企业效益每况愈下,大量的工人下岗,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我也选择了跳槽。

书法作品展

1998年,我参加谋电视台记者公开招考,经过笔试、面试,最后被录用入编,在几百人的选拔中脱颖而出。后来,我的台领导在一次个人谈话中告诉我,他说,其实我的笔试内容答题不算很好,但是他看中我写的这一手字,还有面试的时候,那种从容不迫的神情和对答如流的表达能力,适合做一名记者,才决定录用我。

习练书法需要长期积累

第二点:书法让我结识更多的良师益友

学习书法永无止境,在工作当中,我因书法与许多书法爱好者和当地书法界名人多有交往。与书法爱好者平时有空多交流,成为了工作生活中的良师益友。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那两年,厂里工会副主席是出了名的书法高手,人也孤傲,但我和他却私交甚笃。后来我调到海滨城市电视台做记者,他还趁旅游的机会,专程找过我好几次,和我喝酒聊天谈书法。在海滨电视台工作期间,因书法而与之结缘的领导和同事,后来都经常走往,谈得最多的也是书法。后来,我又调到了省直机关单位上班,对书法艺术我依然没有放弃。

挥毫泼墨瞬间

不过,有一些书友,写字很有个性,平时写字水平一般,但是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以后,在半醉的状态下,再挥毫泼墨的话,那笔法功力,判若两人。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李白是醉酒诗百篇,我是醉酒下笔如有神”。后来,我发现其实有不少人在喝酒半醉状态下,确实写字另有一番风味。

因为书法我跟书友们又学了摄影

因为书法,我结识的这些前辈们当中,有不少人对摄影和绘画造诣很深,后来,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带下,我又开始涉足摄影行业,因为在电视台做过记者,对摄影摄像器材本身就不陌生,所以进步很快,后来参加摄影比赛获奖无数。

学习书法让人心平气和

第三点:书法让我身心更加健康

关于书法有益于身心健康,我之前的文章已做了表述,不再赘述。简单讲一讲我个人的感受。首先,学习书法能让我养成做事有始有终的习惯。写一幅书法作品,不仅要写正文,还要写落款,加盖钤印,才能完事。其次,习练书法要集中精力,所以,眼睛要聚精会神,执笔之手要柔韧有余,气息要均匀,整个书写过程,就是精气神的提炼。一幅书法作品写下来,整个人身心得到一次陶冶。

书法艺术展示

习练书法还能缓和个人紧张的神经和生活节奏,释放压抑的心情,当沉迷在书法的精神世界里,那些扰乱心神的杂念会逐渐消失,让自己变得更加心平气和。欣赏好的书法作品,能让自己仿佛置身世外桃源,穿行于高峰流水、云岚幽谷之间,感悟如同跋涉人间“仙境”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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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们要知道民法中的“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即一些公司、组织、企业,而非法人组织指合伙企业、分公司。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1、法人拥有独立财产。2、法人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则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法院保证其履行且当事人不得违反之。

可以理解为合同订立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等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契约自由是凌驾在法律之外的,是社会中每个拥有自主能动性的平等公民所应得的对公平、平等、尊重的渴求的满足,也反应社会环境对人权的重视。合同自由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合同的非法干预。倘若没有“合同自由”,那么合同法的其他原则如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没有意义。所以契约自由也是合同法的灵魂之所在。

第三,契约正义。

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契约相对性。

是指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效力不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

合同的分类有许多,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我想简单说一些对于我来说比较“常见”的:

1、按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除“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为要物合同外其他为诺成合同)

3、以成立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对于租赁合同来说,6个月以上为要式合同)

5、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从整个顺序来看,学习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的介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保全、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人做出,向相对人做出,具有明确缔约目的,内容具体明确(此要件作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行为方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有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指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完全不合理的低价赠与别人以逃避还债)。

合同的终止的几种情况: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权同归一个人

我国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几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旅客随身携带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运输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

有偿的保管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偿的保管合同为推定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法定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抗辩事由(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

赔偿的规则:

5、定金(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后者只能作为预付款,定金超过20%的也作为预付款)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这断了一些不法分子希望用定金来谋求不当之财的念头)

通过老师生动的教学和幽默丰富的例子,学习了这学期的合同法,我对签订合同有了明确的法律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对待。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学习,我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而且,由于诉讼费的收取,在写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具体,尽量把情况都写上去,但是不能夸大损失,因为万一败诉,夸大部分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总之,学完了这门课,对于合同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有了一些了解。

对于课程报告的一点说明:文章的格式可能是有点散乱,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能把他们串起来,只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把一些要点和笔记列出来,但绝对是原创,希望老师理解原谅。最后感谢老师这学期的幽默教学,让我认识到本来以为枯燥无味的法律学科也有有趣使用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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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学习教育法,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更是让我找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和应该改善的地方,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用心去教好每一位学生,不能够把自己的情绪带进课堂里,应该克制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当学生很吵,课堂纪律不好的时候更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能向学生宣泄自己的不满,而应该保持头脑清醒,用平和的方法缓和学生的情绪,抓住控制课堂的主动权。

言传身教,对老师来说非常的重要,有很多东西我一时间不能够把它教给学生,但是我们可以接住自己日常的行为教导学生、引导学生,真正做到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感染学生,带动起学生,以求达到目濡耳染作用。

在管理班级的时候应该制定好严厉的奖惩制度,让学生有章可循,有矩可守。对学生不能一致用软的方法,应该软硬兼施。培养好班干部,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左右手。

在教导学生的时候,方法要多样,不变的就是要耐心。不同的学生要用不同的方法教导,对于比较内向文静的学生就应该语气平和地教导他们,先让他们找到自己不好的地方,再鼓励他们把缺点改正过来;而对于调皮捣蛋的学生,对他们就应该要严厉。一把钥匙就只能开一把锁。

教育和学习都是无止境的,我应该不断地学习、总结和反思,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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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这是教育系统的一个新举措。对新《义务教育法》我们应该好好学习、领会和体验它的含义和精神。认真学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是每人教师应尽的义务。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想就教育教学和教师自身修养两方面谈谈我的感受:

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五章教育教学的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个条例明确规定:我们的教育教学要调动全体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学习。对于这条我感触很深:为避免由少数学生活动代替多数学生活动,在教学中,能让全体学生动手、动口的就不让部分人代替,能让多数人动口、动手的就不让少数人或个别人代替。要使全体学生都能有效地参与学习过程,解决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学习状态是一个关键。所以要对“学困生”有一个倾斜政策,不但要给他们多吃偏饭的机会,还要为他们创造成功的条件。例如,教师巡视时,优先关照学困生;课堂批改,重点批改学困生的作业;小组议论,安排学困生先发言;课堂提问,优先考虑让学困生回答力所能及的问题等。对他们的每个微小进步及时予以鼓励、表扬,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每个儿童的智力特长不一样,不能依据固定统一的标准来测试、要求不同的学生,“统一化”的教育评价模式不利于学生潜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多元评价模式,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当前,我们绝大多数老师都很注重自己的师德修养,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因材施教”、“严谨治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甘于奉献”等等方面都做得很好。然而在一些细节上却往往不留心,比较随意。作为一位新手教师,更是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地方,不让坏的习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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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春节必回老家,“年”的味道总让我异常兴奋。可是今年的春节,却因一场可怕的疫情变了“年味”,虽没有了聚会聚餐,没有了走亲访友,但我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中至少有“三个感动”,深刻体会到“大爱情怀和社会责任”。

第一个感动,来自在前线最美“逆行者”医护人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医生这份职业是最辛苦的,当面临疫情时也是最危险的。在这个特殊的战场,很多医护人员,甚至有的已经踏上返乡过年的医护人员,得知医疗支援的号召后,义无反顾地成为一名最美“逆行者”,面对新冠疫情,她们冲锋在前,坚守抗疫一线,舍小家顾大家,舍小爱成大爱,不辞辛苦、连续奋战,“不想成为英雄,也不想成为网红”。

第二个感动,来自一名84岁高龄的老人钟南山院士。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钟南山这个名字再次被刷屏整个网络,他就是非典时期说“把重病人都送到我这里来”的人,这次,84岁的钟南山院士再次挂帅亲征、操心劳力,他是告诉所有人千万不要去武汉而自己却第一时间冲去前线的,在除夕坚守新冠肺炎第一线,他的发言和提醒,困难面前微笑面对,淡定从容,说到疫情和人民,红红的眼里泛着泪花。这一刻,我想这是钟南山老人对中华民族的深沉的大爱和民族灾难的同情,至少在我心里钟老是真英雄。

第三个感动,来自在关键时刻大家都在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迅猛,病毒的肆虐牵动了亿万中国人的心。“计划没有变化快”,我们一家三口虽已回了老家,却主动取消了预订的所有聚会聚餐,老家的庙会龙灯节目也一应取消。静悄悄的春节,一家人静静地待在家里,响应呼吁,“全中国人民都在家过春节,不要走亲访友,不是人情淡薄,是生命第一。”隔离病毒但不隔离爱,因为爱是桥梁。在人们待在家里团聚的同时,有一批批的守护者,默默无闻坚守岗位,正因为他们,我们的生活才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因为他们,才有我们春节里的万家灯火、暖意融融;正因为他们,我们更有信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这一刻,我想这就叫“勇担社会责任”,就叫“大爱”,就叫“担当”,这就叫“众志成城”。在这关键时刻,“不出门,就是为抗疫做贡献”,我们和他们一样,我们都做了自己该做的事。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虽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年味”,但在春节的这场“战疫”中我们还是强烈地体会到了不一样的“年味”。每个人都在坚守,每个人都相信,这场“战疫”一定会胜利,待严冬离去、春暖花开之时,我们再相聚。

⬭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在大学期间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性,并且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运作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公司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让我明白了公司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实体,其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至关重要。通过公司法的学习,我了解到公司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整合资源、分散风险,并对外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学习公司法使我认识到了公司法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多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从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财务管理到公司相关交易、合并与收购等等,公司法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各个方面。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学习到了公司章程的起草和修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等等重要内容。这些知识帮助我建立了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和理论体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公司法学习中的案例分析和实地考察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分析真实的公司法案例,我意识到公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例如,我研究过一起涉及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这个案例让我明白了公司法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的难题和挑战。同时,我还参观了一家大型公司,亲眼见证了公司内部的运作与管理。这些实践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实践,激发了我进一步研究公司法的兴趣。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也深感公司法学习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公司法是一门涉及法律、经济、管理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灵活运用法学、经济学以及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同时,公司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革的领域,学习者需要时刻关注公司法的最新动态和法律变化,保持学习的持续性和进取心。


小编认为,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对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且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运作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公司法学习让我明白了公司与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拓宽了我的法律视野和思维方式。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和实地考察,我也对公司法的实际应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会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用公司法的知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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