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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专班工作总结(实用15篇)

时间:2024-08-06

资产处置专班工作总结(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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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指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准脱贫工作,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是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市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跨越赶超、增比进位,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的重大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安排部署上来,用心、用情、用力开展工作,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任民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认真落实扶贫工作“两步走”、“三个确保”、“四个提升”、“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要求,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八八战略”。一要真正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要按照“五看五不录六优先”的要求,精准识别贫困户,并做好建档立卡。二要真正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要切实发挥好各级领导的责任、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部门和行业的责任、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责任以及

指挥棒的作用。要精准选派工作队驻村帮扶,并实行领导包乡驻村联户制度。三要真正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要注意在实践中创新扶贫模式,探索推广“龙头企业+贫困户”、“专业大户+贫困户”、“农

民合作社+贫困户”、光伏扶贫、“互联网+贫困户”等新模式、新机制,有效帮助贫困户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任民要求,全体学员要沉下心思、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真正掌握搞好脱贫攻坚的政策和做法,并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改进工作的方法、推动工作的本领,从而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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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废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资产报废工作是指对公司内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维修、报废等工作。本次工作主要以清理报废为主,涉及到公司多个部门,包括办公室、生产线、仓库等多个区域。本次工作主要的目的是将公司内的老旧、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及时清理,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使用的目的。

二、工作状况

本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步清理和核实,第二阶段为实际报废操作。本次清理试点部门为生产线,经过初步清理,共发现了87件固定资产需要处理,其中包括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经过核实,确认报废的有55件,占总数63.2%,剩余的需要维修的共有20件,未归还的共有12件。

第二阶段操作中,我们采用了先将报废文件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进行报废操作。报废的流程主要包括选定存放场所、制定清理计划、安排人员清理等步骤。在这次操作中,我们采用了彻底清理的方式,将报废的设备全部拆解,并进行分类处理。针对电子产品,我们特别选择了专业回收公司进行处理。在整个操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工作收获

1. 资产清理率达到高水平

经过本次清理报废工作,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清理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在接下来的日常维护管理中,我们将更加严格地执行资产清理制度,争取将清理率提高到更高水平。

2. 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本次清理报废操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经过实际操作,我们有效地实现了这一目标。通过及时清理、处理闲置、老旧的资产,公司将出现的大量成本浪费得以避免。

3. 推动“精益生产”的推广

在本次清理报废操作中,我们运用了精益生产的思想,采用了流程优化的方法,将固定资产处理过程变得更加高效、规范。这将为公司后续的精益生产推广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

1. 对资产清理的监控还不够严格。

在本次工作中,发现有一部分资产未进行及时清理,主要是因为对资产的监控不够严格。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加强对资产的监控,建立规范的清理制度,确保资产及时清理到位。

2. 资产归还情况不明

在清理报废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资产无法确认归还情况,这会对下一步的资产管理工作产生影响。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建立具体的资产代码制度,确保所有资产都有具体的归属。

3.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员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态度是资产清理报废成功的重要保证。我们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意识,保持资产清理率的高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清理报废工作是非常成功的,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对下一步的工作充满信心,一定会做得更好、更严格、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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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和3月9日,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协调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县直机关党工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相关人员,组成6个检查组,由县纪委领导带队,对全县35个县直单位,12个乡镇机关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重点是机关干部迟到早退、脱岗漏岗、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打游戏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乡镇、县直单位都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青椅山镇、毛甸子镇、县房产处等单位实行了书面请假制度,大川头镇实行了签到簿制度,灌水镇实行了指纹签到和专人定期查岗制度。全县机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乡镇和县直单位机关工作纪律方面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书面请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还仅局限于口头,有的甚至多天请假也无书面材料可查。

(二)服务窗口单位存在缺岗情况。部分服务窗口没有坚持ab岗制度,存在脱岗、漏岗情况,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仍然存在。检查中发现仍有个别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不能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和研究工作,存在利用上班的“空余”时间,看视频、用手机或电脑聊天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学习,改进作风,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学习《准则》《条例》和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迟到、早退以及吃、拿、卡、要、推、拖等不良现象,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形成遵规守纪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县经济工作暨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所有服务窗口必须实行ab岗制度,不得出现脱岗、漏岗现象;遇紧急工作,影响业务办理和受理的,应在显要处发出公告提醒,说明原因。严格实行书面请假和书面报告去向等制度,指派专人,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加强沟通,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一岗双责”,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干部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干事创业的.活动和动力,杜绝漂浮散漫现象,提高工作效能。

(四)严格检查,严肃问责,坚决履行监督责任。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作纪律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将公开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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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我乡的网络舆情工作在_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委宣传部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围绕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标,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战。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_,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为促进我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带给理论指导、舆论力量、精神支持和文化条件。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在舆论引导工作中,我们以“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以_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唱响主旋律,弘扬正气,惩治邪气,消除一切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发展的噪音、邪音和杂音。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一是大力宣传贯彻_,把全乡人民的力量凝聚到市委提出的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上去,着力营造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是大力宣传乡党委提出的“抓机遇、树意识、兴科技、打基础、调结构、强支柱、求创新、谋发展”总体思路和走城乡化、农业产业化和服务工业化的发展路子,着力营造“求

真务实,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着力营造“壮溪是我家,礼貌靠大家”的良好氛围。

四是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职的舆情信息监测员,对网络上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检测,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及时做好舆论导向,还大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五是持续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围绕“五好五带头”目标,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舆论宣传上,实际工作中,强化宗旨意识,当好宣传员、组织者、实施者。着力营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良好氛围。

20__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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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公司年终总结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资产处置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服务机构,在提供企业资产处置服务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历了漫长而繁琐的一年后,我们的资产处置公司也迎来了年终总结的时刻。

首先,我们的资产处置公司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核心,秉承合规、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在企业资产处置服务方面,我们努力做好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经过一年的努力,成功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品质的资产处置服务,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其次,资产处置公司在企业文化和队伍建设方面,着力推进企业文化的创新和正向引领。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文化是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战斗力的源泉。因此,我们在企业文化方面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致力于打造一支具备国际视野、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的专业队伍,从人才培养、激励、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实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资产处置公司大力发挥技术优势,推进智能化信息平台和业务系统的建设,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积极引进全球领先的资产处置技术和管理经验,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和优化服务模式和流程,以更高效、更智能、更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资产处置服务。

最后,资产处置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发展思路,保持不断创新与变革的勇气和担当。我们在经营管理上坚持人性化、细致化、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努力打造一个真正为客户着想、服务到位、贴心的企业服务平台,不断满足客户、员工和社会各界的需求,全力推动资产处置行业的升级和创新。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的资产处置公司将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和沟通,不断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推进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和贡献。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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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模块工作总结

近期,资产模块部门在公司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部门全体员工团结一心,不断努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以下是我们资产模块工作的总结报告。

我们在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通过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我们可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我们不仅加强了对资产的登记和折旧核算工作,还对资产进行了分类和评估,确保了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资产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司的财产安全。

我们在资产运营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严格控制了资产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我们降低了资产的维修费用,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同时,我们还优化了资产的配置和利用,提高了资产的利润贡献率,使资产发挥了更大的效益。

我们还在资产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控制。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资产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的资产风险。我们加强了对资产的保险管理,提高了公司的资产保护能力,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我们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们在资产信息化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资产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通过对资产信息的统一记录和分析,我们提高了对资产的监控和管理效率,为决策者提供了有效的决策支持。同时,我们加强了对资产数据的保护和安全防护,确保了公司的信息资产安全。

我们资产模块部门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绩,为公司的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资产管理流程不够细化、资产信息化建设还有待加强等。我们将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愿我们的资产模块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描绘更加美好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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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合同书



甲方:(出售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收购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为了提升经营效益,决定出售以下资产,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售资产



甲方将以下可转让的资产按约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承担将其耳目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出售的资产包括:



1. 在甲方名下注册的各类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客车、货车、摩托车等。


2. 甲方在银行的各类存款、理财产品、定期存单等财产。


3. 甲方名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等。


4. 甲方在股权市场的不同企业的股份。


5. 其他甲方所拥有的财产(详见附件“资产清单”)。



资产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



第二条 交付方式



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有交易资产的权属证明书、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



2.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全部交付货物时直接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3. 如因相关原因,部分资产需要延期交付,须双方友好协商;如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资产的保密



1.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信息及资料保密,除非得到另一方书面授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因转让资产给乙方而导致甲方的原有客户或者合作伙伴泄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 如因双方合作的中止或终止,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节约之承诺。



第四条 税务问题



1.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次交易中应缴纳的税费。


2. 双方承担自己应在该交易过程中支付的所有税费和政府扣除税费。


3. 甲方保证本次交易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无任何偷漏税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保证



1.甲方就其在交易中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乙方作出如下保证:



(1)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担保、负债或纠纷等争议;



(2)资产不存在有关管理部门未批准的转让限制或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3)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对双方间所达成的协议和附加协议的内容保证真实有效,并承担签署本协议的所有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2.甲方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所有真实、准确、完整、无缺陷。如甲方协议中任何一部分证明颠倒,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将交易资产的权属证明书、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或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2. 若乙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纠纷,除适用适用致公党中央申请仲裁外,各方应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应根据中国法律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解决争议。



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后续事项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签署具体交割细节及履行规范的交割文件。



2.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修改,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并取得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生效执行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或骑缝章后生效,扫描件和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效力期限是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完成交付全部资产为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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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合同书

甲方:(出售方全称)

乙方:(购买方全称)

鉴于甲方决定出售其部分资产,经双方友好协商且在各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售资产

1.1 甲方同意出售以下资产:

(在此列举需要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

1.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已经清楚了解这些资产的状况,包括其性质、编号、所有权、抵押、限制和其它方面的情况,并确认其对这些信息的清晰了解。

1.3 甲方保证对这些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和拥有权,未受到诉讼、仲裁或其它任何纠纷,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附件,包括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权益,以及本协议涉及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2 本协议所述价格已包括了所有税费,乙方不需要再为任何税费、关税或其他费用做出削减或追加支付。

2.3 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接受转让后,则该价款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转让程序

3.1 转让程序由双方共同协商、商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3.2 甲方保证提供充分的资料及文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3 转让过程中,甲方还需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协助乙方完成合规性审批;

(2)协助乙方办理交易登记和备案;

(3)协助乙方办理税务登记和报税手续。

第四条 担保及保证

4.1 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所述资产,其已按照约定取得所有权或拥有权,并且无任何法律、合同、行政或司法管辖机构的权力限制其处置其所有权或拥有权。

4.2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足以满足乙方对资产所有权和拥有权的认定和审查需求。

4.3 在交割完成之前,甲方有义务保管所属资产,不得将其处置或转移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已被抵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的资产转移或处置。

第五条 补充条款

5.1 如果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有的文件和资料,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5.2 如果交易完成后,甲方因未满足其约定的保证或担保条款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诉讼或其他指控,须由甲方及时并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相关法律和财务风险。

5.3 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如因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会影响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和执行。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于中国(或所在地)的法律,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合同的所有规定都采用广泛解释。

6.2 如果因本协议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则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或纠纷由本协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购买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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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教育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_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县委提出“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秀丽幸福新大埔”的目标,密切配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网络舆情信息工作能按照县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服务大局,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平安教育。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进一步拓展教育系统舆情信息工作渠道,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教育舆情信息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舆情信息工作长效机制,用心维护和宣传大埔教育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秘书股长廖永珠为组长,各股室站负责人为副组长,许俊波、李颂航、张晋健、赖惠琼、邱汉章同志为组员的教育系统网络舆情信息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三级管理网络。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控

按照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全网络舆情监控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舆情快速处置制度、舆情信息考评制度和专题信息报告制度共五项舆情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要求重点围绕网络上(大埔论坛)反映的有偿补课问题、人事变动问题、绩效工资改革问题、校园违规收费问题、校园管理不善问题、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廉洁从教问题等不利于大埔教育健康发展的信息和有关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切实加强此类不良网络舆情的监控、上报、回复和引导。

三、加强管理,正面引导

一是加强舆情信息工作管理。不断完善舆情信息收集处置机制,信息员坚持每一天空上网,登录《大埔论坛》和QQ群,查看信息帖子,并在每月25-26日值班时收集记录重点、焦点、热点问题,做好舆情信息日志,有关其他单位的重大信息透过QQ群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二是加强不良网络信息的监控。我局要求全县各校园指定专人每一天抽空上网,对《大埔论坛》等网站上可能出现的有关大埔教育的不良信息帖子加强监控,用心回应,做到理性疏导,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用心发挥网站的导向作用和能动作用,努力营造健康、礼貌、向上的教育网络环境。三是加强不良信息的正面引导。发现有关教育的不良网络信息,个性是遇到重点、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充分认识不良信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透过借助媒体力量,对公众所关心的教育重大热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

不是采取针锋相对的谩骂或抨击,而是做好解释等相关工作,尽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不良影响最小化。今年x月份以来,我局对出此刻《大埔论坛》上15个有关大埔教育的焦点、热点帖子进行回帖解释,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四、加强宣传,提高潜力

一是加强教育信息的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大埔教育信息网》和《大埔论坛》等网络信息平台,正面宣传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校园招生、教师招考等向社会公开的资料,从事后被动宣传转变为主动引领式宣传。二是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我局每年定期举行全县各校信息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信息员和全县各校园对可能出此刻网络上(大埔论坛)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潜力,增强对新闻宣传重要性的认识和舆论信息危机的意识,提高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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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资产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稳定起着关键作用。本文基于在某企业的资产核算工作经验,总结了该企业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成果总结



1. 规范流程



该企业在资产核算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流程。包括明确资产核算的具体依据和方法,明确责任人,规定资产核算的时间节点等。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工作重复,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完善制度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该企业在资产核算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他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登记、使用、保养、核销等。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细则,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引入信息化系统



为了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该企业引入了信息化系统进行资产核算。通过系统的支持,可以实时掌握企业的资产情况,快速生成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降低了人为错误的发生。



三、问题分析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该企业在资产核算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数据准确性



由于资产信息来自于多个部门,数据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资产数据有时出现错误或遗漏。这对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影响。



2. 管理责任不清



虽然明确了资产核算的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其职责的监督和考核不够严格。部分责任人对资产核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处理不认真,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3. 信息化系统应用不充分



虽然引入了信息化系统,但在实际使用中,部分员工对系统的操作和应用不熟悉,导致系统功能的发挥不充分,工作效率没有达到最佳状态。



四、改进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资产核算工作,该企业提出了以下措施:



1.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各部门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资产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共享。并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定,要求各部门按时提交资产信息,减少错误和遗漏的发生。



2. 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



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和执行标准。对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3. 加强培训和学习



对员工进行系统操作和应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化素养和技能水平。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发挥信息化系统的最大效益。



五、结论



在资产核算工作中,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引入信息化系统是取得成果的关键措施。同时,在改进工作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培训和学习都是不可忽视的要素。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可以提高资产核算工作的准确性、效率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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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合同书

甲方:(出售方名称)

乙方:(购买方名称)

鉴于甲方所拥有的(资产名称及数量),经评估及确认,其总价值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希望将该资产出售给乙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的交付

1.1 甲方根据本合同所载明的交付日期交付合同中的货物。

1.2 若甲方未能在合同所载明的时期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继续要求履行合同,逾期交付的时间延后一日计算合同款必须相应地调整,乙方保留取消本合同的权利,且甲方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1.3 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乙方货物已经准备好可以发运的当天,货物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即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货物的验收

2.1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三日内进行验收。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瑕疵、损坏等质量问题,在验收失败后,应在三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不合格的货物退还给甲方。

2.2 若乙方没有在上述期间内与甲方联系,则乙方视为已经接受所交付的货物。不管如何,合同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货物的质量保证

3.1 甲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且为真实无虚假。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甲方须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3.2 货物的质量问题如由于乙方的过错所致,则甲方免责。

3.3 若乙方发现由于甲方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用及聘请律师费用等。

第四条 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4.1 货物总价为________元,其中______元作为定金,甲方应在交付货物前将其向乙方支付,余款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三日内支付。

4.2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计算有效付款金额的百分之六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双方互相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数量、价格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货物,并扣留定金作为违约金。

6.2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通过书面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如双方相互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 双方网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签名: 日期:

乙方(购买方)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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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许多资产拍卖工作,其中包括房产、车辆、艺术品和珠宝等各类财产的拍卖。通过这些宝贵的经验,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拍卖的知识和技巧,也收获了丰富的人生经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资产拍卖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作为一个资产拍卖工作人员,我要时刻保持细心和耐心。在拍卖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处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因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哪怕发现一处微小的错误,也可能导致整个拍卖过程出现问题。同时,由于拍卖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过程,我们也必须耐心地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并确保每一个参与者得到平等待遇。


团队合作在资产拍卖工作中非常重要。一个成功的拍卖过程离不开团队成员的协作和配合。每一个人在团队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些人负责宣传和推广,有些人负责拍卖场地的准备,还有些人负责与潜在买家进行沟通和谈判。只有团队成员之间有效地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市场分析和研究也是资产拍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决定拍卖起始价和估价范围时,我们需要对市场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这包括对类似财产的历史拍卖价格的研究,对市场需求和供应的评估,以及对潜在买家的调查。只有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拍卖策略,确保卖家能够得到最佳的收益。


同时,公众的参与也是一个成功拍卖的关键。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拍卖机构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推广。这可能包括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广告,组织预展和开放日等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不仅能够提高拍卖的竞争度,也能够为卖家带来更好的拍卖结果。


我认为个人素质的提升也是一个资产拍卖工作人员必须关注的事项。资产拍卖是一个高压力和高竞争的职业,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拍卖工作还需要我们具备忍耐力和冷静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因此,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才能在这个职位上取得更好的业绩。


小编认为,资产拍卖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机会去学习和发展。通过细心耐心地工作、团队合作、市场分析、公众参与和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可以在资产拍卖工作中获得很多成功和满足感。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努力,未来我们将能够在资产拍卖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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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合同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鉴于甲方所拥有的资产,为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拟就资产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

本合同所述的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权有甲方的资产:

(1)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宇、仓储物流设施、停车场等;

(2)移动资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等;

(3)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4)其他资产:包括存款、应收账款、存货、股权等。

第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

1.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1)出售:指甲方将资产以公开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售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达成协议转让所有权;

(2)租赁:指甲方将资产以租赁形式出租给第三方;

(3)融资:指甲方将资产质押、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4)其他:指甲方可以与乙方商议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2.乙方作为资产处置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一揽子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研究、招标组织、转让协议的制定、出租协议的制定、融资协议的制定、协助甲方与其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价值评估

1. 甲方指定具有权威资格和专业素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甲、乙双方应妥善协调好相关评估事宜,保证评估结果得到公正、有效的保障。

2. 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 乙方应结合各类资产特点、市场供求情况、标的物价值评估等因素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在协议签订前报经甲方批准。

2.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修改或撤销,乙方应充分配合。

第五条 资产处置流程

1. 甲方应提供完整的资产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按照资产处置方案,组织招标、公开挂牌、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转让等处置业务,或协助甲方与有意向的买方或租赁方进行协商洽谈。

3. 乙方应充分考虑资产处置的时间、价格、竞争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调整处置方案。

4. 乙方应在处置业务达成后,制定资产处置转让协议、租赁协议、质押、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并配合甲方完成处置业务的交割、付款、签字盖章等工作。

第六条 资产处置费用

1. 由甲方承担评估费用、保险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乙方的服务费用。

2. 乙方的服务费用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资产处置服务协议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 保密协议

1. 甲、乙双方应对因资产处置所知悉的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保密。

2.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及安全性,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甲方可被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如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 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生效。

2. 本合同的附件及修改页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及其解释、争议的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有合同约束力。

本合同采用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资产清单及评估报告

(如需填写,请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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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事故也不断发生。面对这些突发事件,我们需要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本篇文章主要总结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旨在为今后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参考。



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一起突发事件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的事故善后处置,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取得社会认可和信任。



2.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通常会引起公众恐慌和社会动荡,如果事故善后处置不力,可能会导致恶劣后果。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沟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地方形象



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应对工作,能够表明政府具有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提高政府和地方形象。



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应对紧急事件的总体框架,应按照预案要求启动,进行现场救援和处理工作。



2.建立指挥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指挥体系,明确职责分工,以确保救援和处理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3.现场安全保障



现场安全保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安全保障,确保人员的安全。



4.快速清理现场



事故现场一般都会有大量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应急救援人员需要快速清理现场,减少环境污染。



5.进行善后工作



事故善后工作包括对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和修复工作等。同时需要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以查明事故原因,为今后避免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四、改进建议



1.加强职业培训



应急救援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各类紧急事件。



2.完善急救设施



国家和地方应完善急救设施建设,提高紧急救援的效率和速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加强公众宣传



公众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五、结论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是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赢得民心的关键。应急救援人员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能和良好的心态,以更好地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同时,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和分析,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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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www.zy185.com/gongzuozongjie/15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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