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时间:2025-10-31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六篇。
申请书是个人或团体向组织、机关、企业或社会团体表达愿望和请求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写作范文,供大家参考与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
申请人:何____,女,____年__月__日生,住所:__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____诉王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____诉称王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____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____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____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____向柴____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____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____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____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____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____提供的用来证明王____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____与王____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____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____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____对柴____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____已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____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 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
异议人: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____与被执行人王____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____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____(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____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____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肖____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____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____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____使用,王____应向肖____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____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____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
申请人:______,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被申请人:______,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请求执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月__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__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意见。
一、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不合理。执行法官从20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00元工资作为
债务履行,但是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__年6月1日始至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显然,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执行2000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然处于迟延状态,对于该迟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如果执行法官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如果允许其每月偿还2000元,且不计利息,这不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也许到最后损耗殆尽。
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该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逃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
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内政办发电[20__]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__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__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00元的工资但对于其开始扣除工资后迟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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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收到贵院(2)临兰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x2xx14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xx年四月十日
✪ 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字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何书写 ✪
申请人:(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XX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XX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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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x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项兴海(案外人)对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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