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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23-03-23

[荐]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通用。

下面是我们精心收集整理,为你带来的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在当今社会,申请书已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同的申请书也有不同的用途,但是总的目的是表达自己的需求。欢迎你阅读与收藏!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王某莹与冯某威离婚纠纷一案,并决定于2012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

为了查明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孩子冯梓宸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原告此前向贵院申请准许何某(原告的母亲)和刘某(被告父母的邻居)出庭作证。

为了查明上述事实,原告的代理律师曾经向何某、刘某、何某芳(原告的小姨)、何某花(原告的大姨)和邓某灵(原告的邻居)等证人进行调查,制作了相应的调查笔录。由于在上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何某芳、何某花和邓某灵均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出庭作证,因此原告只申请了何某和刘某出庭作证。如今,何某花、何某芳和邓某灵等人均表示可以在20xx年12月18日出庭作证。

在离婚纠纷中,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和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十分重要而且必须查明的事实。

何某芳、何某花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人及亲戚,可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而邓某灵作为原被告的邻居,可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冯梓宸的抚养状况。他们均是查明上述事实必不可少的证人。

为此,原告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证人名单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_周系“陆_诚与何_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_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_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_周能证明上诉人陆_诚与何_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_____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_华支付13万元给陆_诚,何_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_____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_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

作为上诉人陆_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_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3

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覃XX,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杨常芳辩护人。

被申请人: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上述受害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杨常芳等七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案,以上受害人,证人均提供过相关陈述、证人证言,经申请人依法仔细审查,发现上列所谓的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存在诸多不客观、不真实之处,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有些并非证人、受害人直接感知,只是些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有些与本案嫌疑人存在长期、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有些存在收集程序、方式的重大瑕疵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为了厘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本案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七十七、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上列受害人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XX

XX年XX月XX日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5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xx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xx)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程海,亲友代理人,电话1891xxxxx。

申请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申请鉴定人刘良、任亮、刘茜、陈晓瑞、刘子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xx)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秀云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xx年3月9日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XX手机:X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X系“XXXX与X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X能证明上诉人XXXX与X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X万元,由XXXX支付XXXX万元给XX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X股份,X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X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给X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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