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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合同

时间:2022-10-17

热搜合同: 委托建设协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接触合同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了,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此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合同进行签订了,可以增加交易顺利完成的成功率。只不过,您又知不知道不同类型合同该如何写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热搜合同: 委托建设协议”,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甲方: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 协议书》,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乙方具有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并与当地政府具有良好的关系。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范围为:

1、以乙方名义将本项目主体工程对外发包。

2、乙方负责选定有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验收手续。

第二条 工程设计

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设计费用。

第三条 工程发包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发包的工程仅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即包

括: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

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且选定程序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期限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本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须在前述建设期内,具体工程期限在乙方进行工程发包时由甲方确定。

第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

为确保工程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由甲方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理。乙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全面监理,以保证本项目工程能优质地完成。

为确保工期,在土建过程中,如穿插甲方的其它工程施工,乙方须全力配合,并指令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其间乙方以及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以及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七条 材料供应及工程检查

对特殊设备和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和大宗材料,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共同商定,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报品牌、数量、规格及单价清单,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品牌、规格和单价后,方可由乙方或施工方采购。

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乙方应按甲方的检查意见指令施工单位进行相应施工行为。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应接受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甲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要求的部分,乙方应指令施工单位无条件整改。在乙方及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工程后,应由乙方将工程验收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竣工图纸等交付给甲方,并且经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本项目工程款实施_______方式进行结算。双方理解,准确工程费用有待“建筑设计图”出图后,并结合实际工程量方可确定。为方便合同履行,甲方将按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且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后的价格为准。

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

第 条 其他条款

乙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疏通建委、规划、环保、市政、城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协调周边关系,使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因乙方自身原因给工程带来罚款及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

第十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盖章认可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性质、名称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3、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协议范本: 委托拍卖合同


这个世界发展地很快,合同也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你是否在为制定合同而烦恼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协议范本: 委托拍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保留价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瑕疵_________ 存放地_________

(多项拍卖标的委托可附页)

第二条拍卖的时间:_______________ 拍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转移)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外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可以自选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行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因此而造成拍卖标的的不成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鉴定、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四、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以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划取。

五、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成交)或取回(未成交)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滞留保管费。

六、需要征税的拍卖标的,其税金由甲方交付。经协商同意,税金亦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七、甲方应主动、积极地协助乙方和买受人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因乙方失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应对其暂管的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确因乙方过失造成拍卖标的损失、灭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拍卖结束,乙方应在收齐应收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拍卖应得价款一次全部付给甲方。如有延误,甲方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索取滞纳金。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全同一旦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拍卖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时间:____年___月____日

「热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证实书最新范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合同,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增加交易顺利完成的成功率。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热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证实书最新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销售。

2、甲方负责提供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包括生产工艺、物料要求、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成品出厂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

4、甲方负责提供(除化验用试剂外)委托生产产品的所有原辅料、包材。

3、对生产的前三批,甲方应对乙方的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4、甲方定期派专人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5、生产过程中乙方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6、甲方承担最终产品的批准放行责任。负责对每批产品进行稳定性留样。

7、甲方按照双方协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委托生产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淮,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负责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

2、乙方负责产品取样及全程检验。

3、乙方应当按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和质量文件,负保密的义务。

7、乙方应允许甲方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并予以协助。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产品委托第三方生产。

9、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及时安排生产,按时供给甲方产品。

三、加工量、加工费用及付款方式

1、每次加工量_______

2、加工费用:_______

3、产品名称__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______

5、加工费_____________

6、成品率______(%)

7、______元/片(含税)

8、根据实际产成品数量次月结算上一个月的加工费用,乙方开据正式发票。

四、风险

在本协议规定的相应履行期限内,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它

1、规定提货结算时间自乙方通知日起不超过______天。乙方给甲方提供货物______天之内,甲方应结清所有加工费。

2、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3、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六、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

乙方:

热搜合同: 租赁协议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协议,保障自己的协议,签订合同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热搜合同: 租赁协议”,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协商的原则,就彩票站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匡山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正门西侧的体彩站(站点号02018)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以2.2万/年的租金出租给乙方(其中包托房租机器租金、网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时缴纳。

三、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可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言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日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可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租赁的权力。

四、租赁期间,若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若一方不同意,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协议]委托加工合同篇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在我们签署合同之时,一定要先看看合同的内容。可以开始准备签订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所以,您是否在寻找合同的一些内容东西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协议]委托加工合同篇一》,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 合同组成及内容

1.1 本合同规范由买方委托卖方承揽加工后,卖方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买方的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1.2 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的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等,按经卖方确认的买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委托加工产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产品价格

3.1本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等各种应由卖方缴纳的税金、买方要求的包装费,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装车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3.2本合同价格如因市场行情变化需要调整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未能达成价格调整协议之前,仍按原定价格执行。

四 订单确认

4.1买方以订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给卖方。

4.2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回传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正常情况下_____天内交货。大宗订单、特殊产品及新产品,以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交货期为准。

注:大宗订单:指单品订购数量_________以上的产品

特殊产品:指非卖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买方对卖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产品

新产品: 指买方提供实样或图纸需要卖方新设计、打样或开发确认的产品。

4.3 买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买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卖方不得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4.4买方传真给卖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原材料提供

5.1 (用买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卖方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需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买方调换或补齐。卖方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5.2 (用卖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卖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买方检验。卖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产品质量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作、返修、减少价款或退货。

六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

6.1买方应当按规定的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6.2卖方在依照买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七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7.1 卖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期间出台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卖方应就所供产品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7.2质量标准:

①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标准、质量标准或图纸作为质量检验的标准,经检验,买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②卖方所供产品必须不低于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即现行的及合同履行期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卖方的企业标准。

③具体到货质量以买方验收合格为准,若达不到以上指标,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无条件承担。

7.3 买方在收到卖方货物后十天内对数量、规格、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 产品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买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卖方负责返修或退换。

7.4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自交货之日起两年。

7.5每年卖方需提供不少于两次针对本合同约定标的物国家权威机构第三方检验报告,如卖方不能及时提供,买方有权抽取卖方的产品送检,所产生的检验费用、抽检产品费用等由卖方承担,卖方同意直接从应付给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7.6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产品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第三方权威或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八 产品包装及运输

8.1 包装要求:货物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对有关产品的产地、原材料、用途、警语、保质期及保质条件、生产日期等标识之规定;买方可要求卖方制作特殊的雨润包装;卖方保证货物的包装与货物本身相一致。在计量货物重量或数量时,包装物应予扣除。

8.2 运输要求:按有利于保护产品品质的方式运输。卖方保证进入雨润工业园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和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允许鸣笛;减速慢行,时速≤5千米/小时;汽车尾气排放必须经年检合格,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运输原辅料的车辆卫生必须达标,不允许用装化学物品、饲料的车辆运输原辅料。

8.3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8.4卖方运送货物发生的包装、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九 交货时间与地点

9.1交(提)货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9.2交(提)货物日期计算: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货物的,以买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货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货物的,以卖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卖方在发出提取货物通知中,必须留给买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9.3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货款结算

10.1 付款期限:买方在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并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7%)发票。之后买方在________天内履行付款义务。

10.2 付款方式:采取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付款。

十一 返利约定

11.1 无条件返利:即基本返利,卖方同意按买方年度订单总价值的 ____%(大写:百分之___)给付买方返利。

11.2 大订单返利:即有条件返利,指除以上基本返利之外,买方年度订单量达到一定数额时卖方给予买方的额外返利,即年度订单总价值达到______元(大写:______)时,卖方按照年度订单总价值的____%(大写:百分之___)给付买方返利。

以上返利买方可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 履约方式

12.1 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另行签订合同,采用订单的方式明确订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如无异议,签字盖章确认后传真或邮寄给买方,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如3日内未反馈的,视同确认。订单传真件有效,订单未尽事宜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12.2 本合同期限内达成的订单未得到全面实际履行的,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十三 商业贿赂之禁止

买卖双方都同意坚决杜绝商业索贿、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回扣、招待、娱乐、购房、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借钱等给买方的个人或其家属物质或精神上直接收益的开支。另接受买方辞、离职人员和跳槽人员也在本条禁止之列。

十四 违约责任

14.1如卖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须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货值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14.2如卖方交付产品名称、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收,已经接受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卖方自接到买方退货通知后5日内自行将货物取走,逾期未取走的,买方有权做出处理;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值10%的违约金。

14.3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货物或完成工作,买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卖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14.4交付定做货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买方仍然需要的,卖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买方不再需要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5未按合同规包装的定做货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

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4.6如卖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次订单总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14.7未经买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买方有权拒收。

14.8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买方代为保管时,卖方应当偿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4.9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卖方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14.10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买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11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买方调换、补齐的,由卖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4.12擅自调换买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买方要求重作或返修,卖方应当按买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4.13如卖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4.14 对卖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从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给予扣除。

十五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卖方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 其他事宜

17.1在本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的关联企业或买方指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关系,卖方同意将发票开至买方指定单位。

17.2 本合同签订时,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其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7.3 为保证产品质量,买方有权到卖方生产车间进行考察。

17.4 本合同以打印版本为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涂改、添加一律无效。

17.5本合同一式肆份,卖方持壹份,买方执叁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十八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自 ____ 年______月 ____日至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十九 合同解除

19.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于该原因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19.2 如卖方在规定交货期迟延的________日内仍然无法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十 保密协议

鉴于,双方有意发展业务关系,其中可能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某些非公开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等, 因此,双方订立本保密协议:

20.1保密资料

20.1.1 在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向对方(“接收方”)以任何方式披露的书面或口头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业务记录、市场或技术资料、产品项目、客户名单、价格、成本结构、财务资料等非公开的、或专有的信息、数据等。

20.1.2 “保密资料”不包括下列资料:

20.1.2.1 签署本协议前已为公众所知悉的;

20.1.2.2 签署本协议后由于接收方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公众所知悉的;

20.1.2.3 接收方非从披露方正当地获悉的;

20.1.2.4 接收方独立地,并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保密资料而获得的;

20.2保密性

20.2.1 除非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特别指出,接收方在知悉保密信息后五(5)年内,应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不得披露、复制或者发布给其他任何个人、企业或实体。

20.2.2 除了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外,接收方不得为了自身或其他任何人、企业或实体的利益而利用披露方的保密资料。

20.2.3 除了确须知道的.人以外,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地披露给任何下属公司、代理人、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表人(合称“代表人”)。接收方同意通知其收到披露方保密资料的代表人,了解有关本协议条款对上述资料的保密责任。

20.2.4接收方应采取对自己拥有的保密资料的同等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20.2.5 接收方如因政府机关或法院的要求必须披露有关的保密资料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事实通知披露方。

20.2.6 接收方应在其意识到披露方的保密资料被盗用或误用时,接收方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告知披露方。

20.3非竞争性

卖方在此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卖方不会以任何方式(无论是主动方式还是被动方式)与买方的客户接触,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为甲方的客户提供任何印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及打印。

20.4违约补救

接收方承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对于披露方的商业经营是重要的,且是由披露方以一定的成本开发出来或由别人为之开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违约金按照其从事印刷服务所得或签订承印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反其他条款的违约金根据买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接收方进一步承认违约金或赔偿金并不是接收方或其代表人违约的一个充分的补救方法,披露方可以主张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补救措施。

20.5其它事项

20.5.1 本协议包含买卖双方的全部理解,取代之前所有有关的书面和口头的解释。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20.5.2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履行,以及双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20.5.3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其权利、特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任何个别地或部分地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对其它权利或进一步行使权利的排除,也并不排除其它任何权利、特权的行使。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权利放弃不应被视为对违反任何条款而追究责任的放弃。任何弃权须以书面作出,并应由其签署。

20.5.4 披露保密资料不应被视为限制任何一方:

20.5.4.1 订立任何进一步的协议,或与对方谈判,或进一步向对方披露信息;

20.5.4.2 与任何第三方就同样事项或其它任何事项,达成协议或进行谈判。

篇三: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包装共款,元不含税。若实际设计的包装超过 款,按每款 元( )计算。

二、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二天内由代理人确认,乙方以此为定稿,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三、设计时间:

设计完成的时间为甲方提出设计要求后 个工作日。(因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甲方的除外;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后,若因商品名称变化或因乙方设计未达到甲方要求而需要变更设计方案,乙方应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以满足甲方要求;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四)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3、乙方应保证包装设计的原创性,设计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所收取费用的两倍;

3、甲方因使用乙方设计的包装设计广告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使用乙方包装设计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根据合同法办理。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热搜合同】 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本最新范文


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使用到合同,在我们签署合同之时,一定要先看看合同的内容。只有签订好你们约定好的计划合同过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热搜合同】 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本最新范文”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工程检测行业在我国属于工程界的服务业,对于工程检测委托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工程材料来样及其他专项建筑实体工程进行检测。乙方根据有关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方责任,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茌平县枣乡街以西,文化南路以南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茌平县安居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联系电话: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员:联系电话:送样员:杨荣花联系电话:15336356106报建面积:(平方米)

二、检测服务范围及时间

1、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2)、钢筋(含焊接及及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3)、建筑用砂常规检测;(4)、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5)、砼强度检测;(6)、砂浆强度检测;(7)、简易土工试验;(8)、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2、主体结构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其他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

4、检测完成时间: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检测推迟的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检测时间。

三、检测项目及方法

按照检测委托书中的项目进行。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检测方法,甲方必须在甲方前向乙方递交检验委托书。

四、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按茌平县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收费许可证标准》(证号:371523210701)规定执行,标准未明确规定单价的项目费用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如下:

每次委托按实收取记账形式

五、相关权利与义务

甲方义务:

1、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2、定期与乙方确认工程进度,并根据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甲方权利:

1、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商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3、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对乙方检验人员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见,可向乙方提出申诉。

乙方义务:

1、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提供检测报告。

2、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费用另计)。

4、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乙方权利: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六、检测标准

1、甲方明确检测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情况下,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

2、甲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类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七、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履约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提请合同管理机关行政调解;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补充说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检测内容

1、检测项目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所需项目进行检测。水泥、石子、砂子、钢筋、焊件、型刚、撼砂、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砼空心砌块、白灰、陶瓷砖、含水率、砼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砼试块、砂浆试块、防水砼试块、防水卷材、水、电、窗、锚栓拉拔、主体结构等项目。

第三条检测程序

一、原材料检测,由乙方每周一、四、六道甲方施工现场将受验样品取回进行检测;

二、现场检测,甲方须提前二天通知乙方;

三、每次取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四、乙方按规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由甲方道乙方领取检测报告。

第四条检测时间及双方责任

1、甲方: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取样送试。

(2)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检测条件(如:水、电、现场等)。保证检测过程中试送人员安全必须接待送试员证件。

2、乙方: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工整、科学、准确即使的完成检测工作。

(2)现场检测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事故责任自负。检测过程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检测收费标准如下

1、检测费用按2.60元∕米(砖混、框架);

2、出现重复检测费用另外收取(收费标准件附表);

3、检测费用收取方式:开工签订合同时,50000.00元∕栋;主体工程完工时,追加30000.00元;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出具齐全,结清全部检测费用。

第六条其他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诉讼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法院。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检测内容及价格

结算方式:

如非因甲方设计变更,则本工程总价按上述总价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如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建筑面积变更的,则按上述对应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结算(即最终施工图纸如与上述面积不一致,则最终结算价=最终施工图纸标准的建筑面积*本合同综合单价)

第二条委托检测时间

1.委托开始时间:年日(具体以甲方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委托结束时间:年月日(具体以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3.委托期限:日历天(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

第三条质量要求

1.乙方须在本项目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甲方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要求完成本项目现场及实验室内的各项检测工作,并按时、按量提交对应检测报告。

2.乙方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及政府职能部门、甲方等要求提交各项检测报告,承诺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确保本项目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保温节能监测、门窗六性检测、环境检测等通过甲方验收以及本项目所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监站)的验收。

3.乙方须确保杭州市城建档案馆接受本项目提交的工程相关资料、验收整改回单等所有文件。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完成本项目整体0.00以下相关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项目0.00以下结构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乙方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相关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中间结构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乙方完成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整体工程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乙双方完本委托检测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

4.乙方完成本项目房屋交付验收之前的所有相关检测工作,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如有剩余)。

5.特别说明:上述每笔款项支付期限届满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行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因此造成逾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时、真实地进行取样、制样工作,填写检测委托单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指定专人接收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并与乙方联系,如中途换人,需及时通知乙方。

2.所有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单位见证,由监理单位盖章交由见证人签名,并在现场抽取。

3.送检样品数量及规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现场检测项目必须充分做好自检。

5.对乙方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6.甲方负责检测所需的电源。

7.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规范、公正的检测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做好已收试件的保存、保养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对外承担业务许可证、检测委托单。

2.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并及时进行检测。

3.检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4.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公正、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并负责对甲方的检测数据保密。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6.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乙方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7.乙方须按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检测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损失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及时按委托方要求完成现场及实验室内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1%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逾期超过15天,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提前解除,并不解除乙方须对已完成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责任。

2.若由乙方检测不到位或者乙方未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导致本项目工程未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对应检测内容符合验收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须同时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应向甲方支付元至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提前解除,并不解除乙方对已完成工程的产品及施工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4.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款,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减。

5.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照对应应付款1%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权利保证

乙方须保障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技术及其任何部分不会使甲方、及本工程的相关单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禁止商业贿赂

1.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2.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模板]建设工程合同其五


合同分为多少种类别,你暂时可以不用知道,你要知道的是它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模板]建设工程合同其五”,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

[合同参考] 委托协议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合同,我们不能忽略掉签合同这一步骤,它很重要。是时候根据自己的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那么,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合同参考] 委托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编号:117861

委托方(甲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受托方(乙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风险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以下协议:风险提示: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委托事项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

________。

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1、根据有偿服务原则,按____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约定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2、上述费用按结算方式,自委托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3、甲方在协议期间向乙方提出协议以外的有关事项及其他单项代理事项,需另行签订其他协议,乙方予以优惠。风险提示: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三、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托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

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判断。

五、违约责任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上述总费用____倍的违约金。

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其它

1、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协定。

2、争议的解决: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协议有效期有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一篇)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我们在签合同范本的时候,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所以,想必您应该想要寻找某些关于合同的资料吧?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协议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一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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