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必备14篇)
时间:2019-03-1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必备14篇)。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国内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须知
1、报案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保险公司,告知的内容一般包括:出险人的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救治的医院等相关情况。
2、调查
保险公司接到保户的报案后,进行初步核查:出险人是不是被保险人、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是否需要派人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等。
3、救治
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就近治疗,不能在私人诊所和没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治疗可以住院治疗,也可以门诊治疗,门诊治疗尽可能在一个医院治疗结束。
4、准备索赔手续
每在一个医院治疗时,都要准备和留存以下手续:
★⑪住院治疗时:
①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制式申请)
②诊断证明
③出院证明
④总发票
⑤费用总清单
⑥病历复印件
⑦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需要委托申请索赔和领款时,要有委托人和委托书(保险公司制式的)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⑫门诊治疗时
①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制式申请)
②诊断证明
③每次门诊的发票
④处方(每次门诊用药的处方,给医生说明多开一份留存)
⑤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需要委托申请索赔和领款时,要有委托人和委托书(保险公司制式的)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⑬因意外事故死亡
①准备和留存手续同意外伤害住院时手续一致
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③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
④相关的法律文书
★⑭因意外事故残疾
①准备和留存手续同意外伤害住院时手续一致
②在出险后180日时,两个主治医师鉴定签名的残疾证明
③相关的法律文书
★⑮涉及到第三方(被保险人是第一方,保险公司是第二方,事故的当事者
为第三方)的赔偿问题
①身故金:无论第三方赔偿多少,第二方照样按保险金额赔付,保几份赔几份;
②残疾金:第三方赔偿后,第二方不再赔;
③医疗费用:第三方赔足后,第二方不再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第二方赔偿。★⑯涉及到交通事故时,还要准备和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协议书》、有关法律文书等资料。
★⑰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还要留存警方的责任认定、法院的判决等法律文书。★⑱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④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⑦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⑧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照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⑨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⑩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核查
保险公司接到完整齐全的手续后,按照不惜赔、不乱赔、赔之合理、拒之有据,及时、准确的原则,对事故的情况、用药的情况以及方方面面对照条款、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去伪存真后转下一个环节。
6、理算、审批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计算,缮制理赔文书资料,然后逐级审批。
7、结算、领款
案件审批过后,通知被保险人或受托人带上身份证领取赔款。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险不“保”意外致死?
儿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意外致死不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孩子家长保险金3万元。
儿子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8岁的刘某鹏是惠阳区某小学的学生。2011年8月19日,刘某鹏在惠阳区淡水彩虹城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就在夫妇俩悲痛万分之时,父亲刘某云想起了家里曾为儿子购买过保险。
2011年5月26日,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通过刘某鹏所在小学,向包括原告之子刘某鹏(8岁)在内的所有小朋友销售了其保险产品共计五款: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上保费共计5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向刘某鹏出具了以刘某云为投保人、刘某鹏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期为一年。
儿子出事后,刘某云夫妇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刘某鹏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刘某云认为,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无奈之下,刘某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意外致死不赔
保险公司败诉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第一条只界定了被告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时根据伤残的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却并未明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一点上,被告应尽相应的说明义务并作特别的解释。显然,原告对保险范畴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这一误解与被告未尽义务相关联。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该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人的理解,并且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据此,惠城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法官寄语■
特定险种应不偏不漏
本报记者 林晔晗
审理此案的法官赖素霞希望学校能将这一类真实案例通过开展课堂或现场教育来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的安全意识的宣传。
为预防意外事件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赖素霞认为,家长还是有必要为孩子购买保险的。在选择保险时,建议学校和家长向保监部门或专家咨询,注意以下四个问题:购买的是什么险种?保险公司有没有应当特别告知的事项?出现意外之后,如何索赔?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免赔?
赖素霞认为,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险种,应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从事保险行为,在合同法及保险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从事保险行业,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利,充分履行分摊风险的职责,取得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发展壮大保险业。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配偶因离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配偶”定义或子女不再符合本条款“子女”定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六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配偶】指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被保险人的已出生30天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给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一 二 三 四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五
六 七
100%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八 的(注 4)
九
第二级
十 十一
十二
第三级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第四级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第五级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第六级 三一
三二 三三
第七级
三四
注: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足趾缺失的(注 9)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15% 20% 30% 5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75%(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给付表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程度
身体部位
项 目
(按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一
头、颈和上肢 二 三 四
除头、颈和上肢外的身体其他部五
位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8%
不少于5%但少于8% 不少于2%但少于5% 不少于20%
100% 75% 50% 100%
给付比例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返回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二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返回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误工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九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其他事项
释义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九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返回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 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 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 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
释义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给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一 二 三 四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五
六 七
100%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八 的(注 4)
九
第二级
十 十一
十二
第三级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第四级
十九 二十 二一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手指缺失的(注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足趾缺失的(注 9)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5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75% 等级 项目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五级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第六级 三一
三二 三三
第七级
三四
注:
2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返回
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 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项下意外伤害事故,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该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24小时中英韩文医疗救援电话:400-6506-119。呼叫中心在得到遇险当事人的援救呼叫后,为其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救援常识和心理支持。服务每天24小时,每周7天。
(二)协助报案及联络被保险人家属: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协助被保险人向相关机构报案,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联络被保险人家属,跟进事件处理的进展;为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信息和心理支持。
(三)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急救车辆,向被保险人提供就近医院信息。
(四)院前医疗急救指导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
(五)评估、推荐合适的医院:救援机构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后,筛选适合被保险人具体伤病状况且距离适宜的医院,给予被保险人建议。
(六)协助就医: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与相关网络医院建立联系,协助被保险人顺利就医。
(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判定,对于属于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并确有需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救援机构最迟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48小时内向医院提供不高于保险单载明限额的担保或垫付。
(八)治疗过程跟踪和评估: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安排授权医生与被保险人的主治医师直接沟通,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保险人提供一次治疗过程的口头评估。
(九)转运风险咨询: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和需求,安排专业医生结合相关医院综合状况为被保险人做出是否转运、如何转运的咨询建议。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地域范围
担保或垫付限额和免赔额保险人权利与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
(二)由于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而引致的费用;
(三)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四)由于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的自费药品和项目、护理和保安费用;
(六)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八)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救援机构的顺畅沟通;
(九)因非救援公司原因导致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无法正常运转等不可归因于救援公司的事由。
第六条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同样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九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担保或垫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协商确定特定数额的担保或垫付免赔额,保险人仅对超出该免赔额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提供担保或垫付。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服务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的最终决定将由救援公司授权的专业医生做出,专业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条件,或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配合救援机构获取服务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义务。若被保险人不能配合救援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尽真实、准确或完整时,保险人对服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保险人的授权救援机构,并且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身体状况须急救而暂时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及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 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总是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如何才能避免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的了解很是重要。关于保险条款,其实无论是什么险种都必须有了解,今天就解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主要内容:
-
范文资源网(zY185.COM)精品收藏: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模板 |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 |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军事行动、、叛乱;
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流产或分娩;
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2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可除外的保险责任
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因以上造成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应如实告知投保者
作为投保者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详细的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它免除责任的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6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申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7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一、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三、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四、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王家坎小学防意外暴力伤害演练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恶性伤害师生案件,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确保演练活动顺利进行,增强演练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检验和提升对突发性暴力事件的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二、参演范围 学校全体师生
三、演练时间
2017年3月14日上午第三节课始
四、演练地点 校园内
五、演练目的
1、宣传和普及防暴应急知识和技能,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应对暴力事件的危机意识,逐步提高应对暴力事件能力,减少暴力事件损失。
2、检验全校师生应对暴力事件应急机制的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暴力事件应急体系。
3、检验学校应对暴力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自保能力。
4、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六、演练准备
1、并精心制定演习方案,通过教职工例会,使全体教职工明确此次防暴应急演练的任务和注意事项。
2、演练前,先给老师们讲授了校园防暴的相关知识,并传授给老师们遇到歹徒时的一些自救方法。
3、演练前由班主任认真动员,学习本次演练方案,让学生熟悉应急的正确方法,讲明演练的程序、内容、时间和纪律要求,以及各个班级疏散的路线和到达的区域,同时强调
演练是预防性、模拟性练习,并非真正的防暴应急和疏散,以免发生误解而引发暴力谣传。
4、学校后勤演练前对疏散路线必经之处和到达的“安全地带”进行实地仔细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障碍和隐患,确保线路畅通和安全。
4、组成相关工作小组,确定人员,明确职责。
七、演练要求
1、不要惊慌,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保持安静,动作敏捷、规范。严禁推拉、冲撞、拥挤。
3、按规定线路疏散,不得串线。
4、各班级严密组织,认真对待,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八、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总指挥:周婷 成员:全体教师
2、分工安排及职责:
周婷:现场总指挥 组织协调各工作组
吴世广:负责组织学生向规定地点疏散 学校护校队成员:与暴力份子周旋,警防不法分子侵入。各班班主任:负责教室内的安全,安抚学生情绪,严防入侵
其他老师:帮助学生疏散到安全地方,持械在楼梯口或一楼教室门口值守。学校保安队员:负责防暴信号的发出和解除。发出防暴警报信号后,手持警用设备设施,迅速到达事发地点,隔离并处置“犯罪嫌疑人”。结束后解除警报。
九、疏散演练路线
1、疏散路线
在学校大操场活动的学生,听到防暴警报信号后,要快速回自己教室避险。离自己教室较远的学生要躲到就近有成人的教室内。
2、疏散方式及注意事项(1)听到防暴警报信号后,各区域负责人迅速组织学生,采取就近疏散的原则进行疏散。
(2)防暴警报音以报警系统警报为开始信号,并持续响起;结束信号为广播通知。
十、演练内容
1、现场保安呼救并报警。
2、开始避险
3、隔离并劝告“犯罪嫌疑人”。
4、疏散师生并制服“犯罪嫌疑人”。
5、报告撤离疏散情况。
6、解除警报。
十一、演练步骤
1、演练准备阶段
(1)组织学生熟悉疏散集中地点、途经的路线、疏散的顺序。(2)调试音响设备,组织全校师生到达指定地点待命。
2、演练开始阶段
校长宣布演练开始。防暴应急疏散演练正式开始。
3、正式演练阶段
(1)现场保安呼救并报警。保安发现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后,向学校行政和安保人员大声呼救。一面电话告知学校校长,一面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2)警报响起。学校保安、护校队老师等安保人员隔离并劝告“犯罪嫌疑人”,在劝说无果的情形下,手持警用钢叉、橡胶棒等安保器械与“犯罪嫌疑人”搏斗。
(3)与时同时,学校安保人员制服“犯罪嫌疑人”。各班主任组织学生按指定路线依次迅速疏散到教室并关锁好门窗。室内学生要躲在桌子底下,远离门窗。
(4)学校安保人员对师生安置教室等安全区域进行巡逻和保护,同时制服“犯罪嫌疑人”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5)报告撤离疏散情况,各班班主任清点完人数后向安全员报告,安全员再向总指挥校长报告。报告口令:我班应
撤离XX人,到达安全区域XX人,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确认情况后,学校发出解除紧急状态信号。
4、演练结束阶段
听到学校发出的解除紧急状态信号后,解除应急状态,由总指挥对本次应急演练进行总结讲话并宣布演练结束。
十二、工作要求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全体教师要听从指挥,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诚协作,相互协调,严格按照既定的演练程序和进度安排开展工作。
2、全力负责,确保安全。相关人员听到防暴应急演练开始信号后。立即到岗履职,确保万无一失。安保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时要避免人员受伤,全力确保所有参演人员的绝对安全,坚决杜绝在演练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信号准确,严禁干扰。为确保信号的准确,在演练期间,严禁任何教师和学生发出哨音。
王家坎小学防意外暴力伤害演练方案
王家坎小学
3月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旅游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旅游者提供在旅行中遇到意外情况时的保障,帮助他们应对费用支出和处理后续事项。下面详细解析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旅游意外保险是什么?
旅游意外保险是旅游者在旅行期间购买的保险产品,主要为其提供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意外疾病的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遭受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残疾赔偿等保障。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构成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旅游者订立的一种保险协议,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条件、费率、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重要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旅游者就可以享受到保险产品在旅行期间为其提供的完善保障。
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旅游意外保险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以下几种不同的保障范围:
1. 医疗保障: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需要住院治疗时,旅游意外保险可以为旅游者支付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医疗费用,帮助他们减轻医疗负担;
2. 身故赔偿:在旅游期间,若旅游者因意外情况导致身故,旅游意外保险可以向其合法继承人进行赔偿;
3. 残疾补偿:在旅游期间,若旅游者遭受重大意外损失或伤残,旅游意外保险可以向其提供相应的残疾赔偿;
4. 意外伤害保障:在旅游期间,若旅游者遭受意外伤害,旅游意外保险可以为其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帮助其减少财务损失。
理赔条件
旅游意外保险在理赔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要保证旅游者在意外发生后能够及时地联系保险公司,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旅游公司应该在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备事故情况,若未按时报备,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同时,旅游者还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报资料,并及时配合保险公司的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费率
旅游意外保险费率的计算通常是基于旅游者的旅行目的地、旅游方式、旅游时间、年龄、性别、职业等不同的因素进行考虑。在选择具体的保险产品时,旅游者应该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是根据旅行计划的时间来进行界定的,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旅行计划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旅行计划的时间来制定相应的保险金额。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
免赔额
旅游意外保险中通常会设有一定的免赔额。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了免赔额,保险公司会为旅游者进行赔付,否则旅游者需要自己承担相关的损失。旅游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免赔额的设定。
总结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旅游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旅游者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条件、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等重要信息,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儿童意外伤害保健知识小结
新河幼7月14日
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日常活动中孩子磕伤碰伤现象在所难免,意外伤害总在不经意间发生,作为教师,能第一时间对幼儿用正确的方式进行施救非常重要。为了帮助教师掌握各种急救知识,7月14日上午我园的保健员为全体教职工做了儿童意外伤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理知识讲座。
保健员张老师先将幼儿园常见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罗列,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展现给教师,循序渐进的地让老师观看了幼儿园常见的擦伤碰伤、惊厥、五官异物等正确的紧急处理方法,引起老师们对意外事故的高度重视,并反思自己工作中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漏洞。
通过今天的讲座,使老师们学到了许多有关急救的知识要领。相信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得心应手的处理孩子意外伤害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
活动过后,我园还对全园进行了过氧乙酸的消毒工作,为各种传染病做足了预防措施。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怎样理赔?
购险容易理赔难是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理赔问题也是许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重灾区。那么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普遍受到消费者欢迎的险种在理赔时需要注意哪些您?如果您还不了解相应的意外险理赔知识,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人身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人身意外险理赔时您要仔细查看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您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才可以获赔。您要在意外事故发生以后的3天内拨打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之后您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如果发生意外伤残事件,您需准备门诊或者是住院的相关病例、意外事故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因为只有伤残达到您所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的规定范围内才可获赔。如果是意外医疗赔偿,您需准备门诊或住院的病例、门诊或住院相关费用的收据原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一周时间可获得赔款。
二、交通工具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交通意外险理赔之前您要查看所投保的产品的承保范围是否包括所发生的事故,只有在保障范围内才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是保险事故的话,那么您一定要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案。随后保险公司会派出工作人员前来定损,定损以后您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理赔材料。如果是航班延误类的意外保险事故,您需出具航空公司开出的延误证明。另外,意外残疾类的交通事故是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给出鉴定说明,并且残疾需达到所投保的交通意外险的伤残等级标准才可获得赔付。
三、旅游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旅游意外险理赔前您需确保您所投保的旅游意外险涵盖当下所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联系保单所属的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的客户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全国理赔热线进行理赔报案。然后按照旅游意外险的保单准备相应的理赔材料,大致包括:保险凭证(电子保单)、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明细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殓葬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最后获得赔款。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一、意外骨折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
1、理赔申请书(街道老龄委盖章)
2、初诊诊断书(医院盖章有效)
3、初诊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病历本的封面有名字页、病历本内医生书写页)
4、骨折拍片报告
5、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被保险人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7、出院小结
8、被保险人的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必须是本人的)
二、意外死亡理赔资料
1、理赔申请书(街道老龄委盖章)
2、初诊病历资料、出院小结等(针对送医院的)
3、理赔委托书(全体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4、继承人关系证明(村委会盖章)
5、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火化证明、医疗死亡证明(医院)(三选二)
6、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者)户口本复印件
7、全体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
8、全体受益人的存折或者卡
9、意外事故证明书。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要出具事故认定书,火灾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个人本站内容,请务必保留上面文章来源信息!任何媒体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转载!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8日零时至2010年12月7日二十四时。
一、如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请于12小时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案,综合管理部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您提供以下手续:
1、出险人员的受伤照片:由保险公司或本单位拍照,上传电子版(拍照内容为受伤部位及伤者住院带床头卡的照片)。
2、事故报告:由单位出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本单位员工姓名、事故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医药费收据、药费处方、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5、住院的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医药费清单、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6、评残的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鉴定费不报销)。
7、死亡事故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二、保额:保险期间内门诊或住院的,属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的最高额度为1万元,身故的为2万元。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
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
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商业保险购买细则
轻工集团现在约400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内容及细则如下:
一、购买额度
1、意外伤害险300元/年/人
2、补充医疗险290元/年/人
二、享受细则
1、意外伤害险
1)员工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赔偿明细如下:
a)航空类事故最高可获赔偿60万
b)轮船和火车类事故最高可获赔30万
c)公交类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
d)一般的意外事帮导致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4万
2)因意外事故门诊、住院治疗的,赔偿明细如下:
最高可获赔1.5万,但是有以下几点是需员工自己支付的:
a)门槛费50元
b)需完全自费的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
1)报销额度:除去,剩余的费用*80%
2)住院补贴:90元/天,住院10天以上可报销6—7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申报流程
1、意外伤害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发票、住院日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开户行
3)医院规格:县级以上医院
2、意外死亡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户口本
3、补充医疗保险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住院总清单
自付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书
医保手册复印件
病历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帐号、开户行
住院日清单
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零时至2014年12月7日二十四时。
一、如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请于12小时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案,综合管理部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您提供以下手续:
1、出险人员的受伤照片:由保险公司或本单位拍照,上传电子版。
2、事故报告:由单位出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本单位员工姓名、事故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医药费收据、药费处方、诊断证明的复印件。
5、住院的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医药费清单、病历的
复印件。
6、评残的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7、死亡事故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二、保额:保险期间内门诊或住院的,属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的最高额度为1万元,身故的为2万元。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意外伤害险不“保”意外致死?
儿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意外致死不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孩子家长保险金3万元。
儿子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8岁的刘某鹏是惠阳区某小学的学生。2014年8月19日,刘某鹏在惠阳
区淡水彩虹城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就在夫妇俩悲痛万分之时,父亲刘某云想起了家里曾为儿子购买过保险。
2014年5月26日,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通过刘某鹏所在小学,向包括原告之子刘某鹏在内的所有小朋友销售了其保险产品共计五款: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上保费共计5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向刘某鹏出具了以刘某云为投保人、刘某鹏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期为一年。
儿子出事后,刘某云夫妇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刘某鹏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刘某云认为,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无奈之下,刘某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意外致死不赔
保险公司败诉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第一条只界定了被告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时根据伤残的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却并未明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一点上,被告应尽相应的说明义务并作特别的解释。显然,原告对保险范畴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这一误解与被告未尽义务相关联。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该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
人的理解,并且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据此,惠城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法官寄语■
特定险种应不偏不漏
本报记者 林晔晗
审理此案的法官赖素霞希望学校能将这一类真实案例通过开展课堂或现场教育来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的安全意识的宣传。
为预防意外事件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赖素霞认为,家长还是有必要为孩子购买保险的。在选择保险时,建议学校和家长向保监部门或专家咨询,注意以下四个问题:购买的是什么险种?保险公司有没有应当特别告知的事项?出现意外之后,如何索赔?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免赔?
赖素霞认为,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险种,应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从事保险行为,在合同法及保险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从事保险行业,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利,充分履行分摊风险的职责,取得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发展壮大保险业。
意外险就是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严格来说属健康险范围。意外伤害的物征为:
1、外来的,即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的造成的事故、2、非本意的,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3、突发的,即必须是突然发生且在瞬间完成的,而不是日积月累形成的。
4、非疾病的。即伤害必须是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
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以上医院住院就诊):医学诊断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报销需要医院发票、门诊病历卡、用药清单。单位请假单、医生开的休假证明。
-
推荐阅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必备14篇)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收藏十四篇)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必备16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今日合同:
太平洋意外危害保险条款
合同借鉴: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
为了您方便浏览更多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网内容,请访问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