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集锦10篇)_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时间:2019-06-24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集锦10篇)。
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 第1篇
客运站是城市交通枢纽,每天都承载着大量的旅客出行。客运站的安全工作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客运站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本文将详细介绍客运站安全工作计划的内容和实施措施。
客运站的安全工作计划必须对不同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客运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恐怖袭击、火灾、溜号、非法乘车等。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客运站管理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客运站要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如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等。客运站应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应对突发情况。
客运站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人员是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客运站管理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客运站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制度,对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检查。客运站要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潜在的安全隐患。客运站要加强对高危分子的筛查,确保高危分子不能够进入客运站从而对安全造成威胁。
客运站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客运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恐怖袭击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应急预案要注重实战性,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客运站的安全工作计划是客运站安全工作的基础。客运站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计划,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让旅客放心出行,让客运站成为一个安全、舒适的地方。
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 第2篇
1 . 三祝你正财偏财横财,财源滚滚;亲情友情私情,情情如意;官运财运桃花运,运运亨通。
2 . 人还是要多做好事,多行善事,走到哪里都人帮,都有人敬。放下电话,我想。
3 . 每一个电话都是开心愉快和积极成功的。
4 . 失败铺垫出来成功之路!
5 . 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6 . 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7 . 甲:流动之家服务班,乙:服务创新打前站,丙:温馨提示墙上挂,丁:漂亮。
8 . 每一个电话都是生意的机会
9 . 人的才华就如海绵的水,没有外力的挤压,它是绝对流不出来的。流出来后,海绵才能吸收新的源泉。
10 . 甲:保卫人员最为难,乙:日晒雨淋家常饭,丙:首问负责不能推,丁:哎哟,我的妈!
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 第3篇
自四月二十九日起就进入了五一小长假的工作中,这是我总站之后第一次经历这么大的阵势。
在二十八日,科长带领我们开了关于五一工作的会议,会上把我们各种不懂的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做了解释和部署,这让我这个新员工受益匪浅。
二十九日,领导把我安排在了四号检票口,刚一上岗就感觉到了不同,虽然没有班班满员,但人流量还是很大的。在上岗时要对自己口上的车有所了解,并且在发车时就要把下一个车的队伍顺好了,这样检票就会很顺利,顺好队伍很关键。并且定点车次要跟旅客说好对号入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到了十点以后还去卖了小西红柿,回跑的时间过得很快。卖的还可以。下午留下加班还是在四五号口帮忙,有很多到点不的旅客,也都及时找到了备胎。
三十日上下午班在21号口,早晨六点就上岗开始加班,刚开始客流量并不大,到了九点多慢慢开始上人,情况也是很多,免票儿童的问题、不想排队着急赶车的问题、各种问题都很多,但是二科同事都处理得很好,十二点以后人就渐渐少了,因为打连班到了三点多精神就有点不集中了,但也不敢怠慢,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把速度都放慢,防止自己出错。
五月一号时人就已经很正常了,科长体恤我们让我们收了岗接着就回休息了。
五月二号是返程的高峰期,各种情况频发,自己在二十号口,一接岗丘人就很多,但车一直不及时,也没有加班车,自己只能是干等着,到了两点多快三点的时候,旅客开始躁动,这个时候只能是做好解释工作,安抚好旅客的情绪,大家也都比较理解。期间队伍都排到了十五号检票口,我着急去找现场调度,调度说得先紧着09,我一看售票明细,足足比丘多了二三百人,我也就不好意思再催了,只是时不时提醒调度不要忘了我的丘。中间正班车回,提醒旅客自己注意前后左右不要插队,到了五点多才轮到丘加班,看着一个一个的加班车,特别想赶紧把旅客送走,检的都很及时,也多亏同事们的帮助。
在五一中发现了自己与别人的差别,还是自己太嫩了。事后也都做了总结,把遇到的问题仔细想了想,避免下次再慌乱,其实越忙的时候对旅客的解释工作越要做到位。
五一已经过去了,客流量也会慢慢的减少,自己也要调整好状态,干好每一天的日常工作。在五一期间特别感谢帮助过我的同事,有好多,真的特别感谢。希望自己可以做好总结,迎接下一次的客流高峰!
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 第4篇
提前谋划,做好春运前期准备。严把三关,抓春运驾驶员资格审查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维护修理及车辆3G、GPS设备正常运转,确保参加春运驾驶员资格合格、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监控设备运转正常,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春运前,对全队客车驾驶员按照从业资格、违法违规驾驶、交通事故、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参加教育与培训、心理和生理健康等方面对驾驶员准驾资格逐一审查、分析、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一律取消参加春运资格,确保驾驶队伍的纯洁性。对参加春运的车辆逐车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是否合格,灯光、雨刮是否完好,防滑链、三角木、灭火器、消防锤、铁锹、应急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车容、车貌、卧具是否整洁卫生,不合格的立即进行了整改。确保了春运期间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春运期间,不论是我队车辆还是外借运力,都严格执行趟次安全检查,有效杜绝了病车上路运行。对我队所有车辆监控设备进行了一次检查、维护、修理,确保了监控设备运转正常。
进一步强化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逗硬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源头安全管理规定和运调管理流程,坚持GPS、3G趟次报班审查制度,做好发班前驾驶员资格、身体等状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审查并了解道路通行条件和气象信息等,达到各项开班条件的',开据的发班通知单限当日内有效。
强化车辆实时动态监管,严厉打击“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驾驶员交通陋习及操作不当行为。充分利用3G、GPS平台加强车辆动态监管,严格监管流程,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3G、GPS报班制度和趟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及时纠正驾驶员交通陋习;及时收集天气信息和道路状况变化信息,通过3G、GPS平台及时群发短消息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稽查人员深入农村线路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行驶、多跑趟次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天气恶劣条件下叮嘱驾驶员降车速、佩带防滑链、停止运行等安全注意事项。
通过3G、GPRS平台不定时查看驾驶员是否按时轮换,是否超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数量,每天累计驾驶是否超过八小时,驾驶员在驾车时是否存在陋习。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治,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进一步落实“84220”工程和长途客运凌晨2-5点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夜间行驶速度下调20%,防止驾驶人疲劳驾驶。
客运站门卫思想总结 · 第5篇
篇1:客运站管理规定<\/h2>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违章记录;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同时废止。
篇2:客运站管理规定<\/h2>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篇3: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h2>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p>
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
3、停靠站: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
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独立法人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交回原许可单位。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所进行的规划。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时,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5期-30-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其他客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再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汇总,输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执行。
篇4: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h2>
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违章记录;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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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站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站场日常生产运行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公司站场管理部负责门站、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大型调压场站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是站场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站场管理部设经理一名,全面负责站场部工作,副经理两名,一名负责公司门站和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城区大型站场设施,另一名负责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和其它工业用户调压设施,站场部经理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站场部运行工实行四班三倒作业制。公司门站每班两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一名。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每班三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两名。同煤锅炉房调压站为无人值守站,由分管门站的副经理每日巡查一次;新增场站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统一调配。
第六条 所有进站人员必须遵守《进站安全管理规定》:
1、本部门上班人员及公司安全检查人员进站须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
2、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站,若必须进站按规定带合格的防火帽,进站后按指定位置停放。
3、外来入站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着防静电服装,在站内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车间。
4、公司或上级领导参观视察时,应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站场部经理陪同,并按要求着装、确保站场安全。
5、未经允许不得在车间照相、录像。
6、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乱动设备、消防器材。
7、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
8、站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带火种,不得穿铁钉鞋进站,各种动火作业方案需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9、违反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盘查、制止。
第七条 门站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倒班及交接班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并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上岗。
2、严禁携带小孩及非生产人员进入场区。
3、每班结束之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应在此时间内上岗接班,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未结束之前,交班人不得离岗。
4、交接班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的班长负责。
5、交接班时,必须做到“十交”“五不接”
十交:交运行情况及记录;交设备工作情况;交阀门启闭情况;交上级领导指令情况;交加臭液位情况;交流量计流量;交带气设备接口检漏情况;交维修工具及消防器材;交岗位卫生和存在的问题。
五不接:生产及记录情况不清不接;阀门开关情况不清不接;工具、用具、消防设施不全不接;岗位卫生不好不接;无客观原因,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
6、交接班时要责任明确,交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由交班班长负责,接班人签字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妥善保存,并由本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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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值守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上岗前准备工作要周到,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工作区域要干净整洁。
第九条 当班人员要对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实时监控,每两小时对站场工艺区巡视一次,按运行日志要求对各类数据进行记录,并与SCADA系统数据进行校对。
第十条 每班人员对工艺区管道及设备用便携式检漏仪进行检漏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每班检查阀门“开、关”标志牌悬挂是否正确,不得开启悬挂“严禁开启”标志牌的阀门。
第十二条 同煤锅炉房调压站运行时由分管副经理每日巡视一次,停运时每周巡视一次。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由公司门站值班人员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 每周一对各站区进出口阀井用便携式检漏仪检漏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站场调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年进行春季、秋季两次检修,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听从指挥。
第十六条 保证站区消防通道畅通,对消防器材必须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消防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站区工艺装置附近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站场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站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有明火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 设备维检修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 站区内一切维修、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日常维修、检修内容包括: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更换过滤器滤芯;拆装压力表、流量计、安全阀等。
1、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拆装压力表等小型作业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由部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当班人员现场作业。
2、更换过滤器滤芯、流量计、安全阀拆装较大等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由安检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公司电工进行作业;SCADA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附属设备必须由公司网络维护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调压器和电动球阀的大型维修必须由厂家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
应急管理与计量交接
第二十三条 站区内的一切应急活动必须依据各单元应急预案和公司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材料和工具要建立台账,存放定点有序,并每月检查一次,是否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当班人员为应急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应讲清事故性质、发生位置、发生时间及后果。
第二十六条 每年各站区应急演练不少于四次,并进行总结改进,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的夜班班长下班前与鲁能焙烧炉计量员核算、交接上日用气量,核对无误后,用电话报回门站夜班班长。
第二十八条 门站夜班班长下班前准确记录站内超声波流量计累计气量和同煤锅炉房等调压站流量计累计气量,再到省公司末站进行气量交接,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取回《购销气量交接单》。
第二十九条 门站夜班班长进行核算、统计各场站用气量,核实无误后,由部门经理签字,报送总经理、生产副总、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 气量交接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站内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违纪职工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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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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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篇8: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心得体会<\/h2>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客运生产安全管理的源头。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宣传学习要到位。“客运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想让安全工作潜移默化地在员工和驾驶员心中生根发芽。除了日常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之外,还要让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客运站可以利用黑板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张帖标语、挂横幅、广播播放安全语、悬挂卡通警示图、车站小报的安全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并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喊安全口号,学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使每一位员工心中安全明灯常亮,脑中安全弦常绷。
其次是管理制度要规范。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的保障和前提。客运站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且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充实制度。如:车站“五不出站”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酒精测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内部治安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恶劣天气叮嘱提醒等制度以及客流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方案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力求目标明确,职责分明。
再次是制度执行要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订,具体实效如何,关键看制度能否落实到位。若是工作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对待工作得过且过。那将会导致安全工作功亏一溃。我们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月考核、季考评结合起来,同工资挂起钩来,力争严把“三”关。一是旅客进站关。车站利用封闭式管理的优势,在旅客的出入通道,进站口和大门口配备专人严查“三品”,把“三品”堵截在站外车下,确保“三品”不上车。二是车辆营运关。凡是每日营运车辆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安全检查。从车辆的转向、制动、底盘、灯光的安检到驾驶员行车的各类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从车辆消防器材的配备到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都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予以报班售票,不准车辆运营。三是出站复查关。车站源头管理最重要的关口――复查。每辆即将出站运营的车辆一定要在出站口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站务员认真核对车辆安检合格单,三品检查记录,核定载客人数和实际乘车人员,进行检查记录和登记,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后方可出站运营。这样不仅堵绝了车辆带病出站,超员出站。而且严格了“五不出站”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的系数。
篇9: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心得体会<\/h2>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客运生产安全管理的源头。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宣传学习要到位。“客运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想让安全工作潜移默化地在员工和驾驶员心中生根发芽。除了日常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之外,还要让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客运站可以利用黑板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张帖标语、挂横幅、广播播放安全语、悬挂卡通警示图、车站小报的安全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并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喊安全口号,学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使每一位员工心中安全明灯常亮,脑中安全弦常绷。
其次是管理制度要规范。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的.保障和前提。客运站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且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充实制度。如:车站“五不出站”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酒精测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内部治安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恶劣天气叮嘱提醒等制度以及客流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方案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力求目标明确,职责分明。
再次是制度执行要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订,具体实效如何,关键看制度能否落实到位。若是工作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对待工作得过且过。那将会导致安全工作功亏一溃。我们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月考核、季考评结合起来,同工资挂起钩来,力争严把“三”关。一是旅客进站关。车站利用封闭式管理的优势,在旅客的出入通道,进站口和大门口配备专人严查“三品”,把“三品”堵截在站外车下,确保“三品”不上车。二是车辆营运关。凡是每日营运车辆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安全检查。从车辆的转向、制动、底盘、灯光的安检到驾驶员行车的各类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从车辆消防器材的配备到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都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予以报班售票,不准车辆运营。三是出站复查关。车站源头管理最重要的关口——复查。每辆即将出站运营的车辆一定要在出站口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站务员认真核对车辆安检合格单,三品检查记录,核定载客人数和实际乘车人员,进行检查记录和登记,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后方可出站运营。这样不仅堵绝了车辆带病出站,超员出站。而且严格了“五不出站”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的系数。
篇10:汽车客运站工作总结<\/h2>
今年,我公司在市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的正确领导和各兄弟客运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旅客运输任务。同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作风,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能,以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的规格迎接了新客站的启用,树立了汽车客运站良好的社会形象。以下是全年工作总结:
一、站务工作
全年,公司累计发出客运班次78907车次,发送旅客量1158314人次,组织加班1497次。就站务工作面言,我们重点完成两件大事。
1、圆满完成春运任务
春运是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团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春运从中央到地方都层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安全责任,落实目标任务。今年春运开始前,公司专门成立了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今年春运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了春运动员大会,并与所属各科、室、站签定了《春运目标责任状》。
春运期间,公司加强对危禁品的检查力度,实行双人双岗,在公安、消防官兵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站共检查发现夹带危禁品37起次,查获夹带鞭炮9起、充气罐15瓶、护发胶39瓶、散装白酒21壶及油漆、杀虫剂等各类危禁品60余件。公司安全生产科对所有参运驾驶员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无资格证(上岗证)或不符合春运资格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春运客车。共查出证件不全的5起,未装安全带的2起,未携带春运准驾证的2起。公司安全生产科与每个车主、驾驶员还签定了《今年春运安全运输责任状》,对所有长途客运车辆严格检查过堂,杜绝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汽车客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避免免票儿童过多造成车辆超载现象的发生,车站实行了免票儿童申报制,携带免票儿童(1.2米以下儿童,包括婴儿)不能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我公司提前出通告,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购票时须向售票员说明是否携带免票儿童,确保不发一辆超载车。公司在车站醒目位置设立了提示牌:“若车辆载客人数已满,因儿童过多形成超载,车站将根据购票先后次序进行核定,次序在后的将作退票或换票处理。”
整个春运,由于公司领导靠前指挥,各项措施到位,管理、服务全都跟上(行管人员全部充实一线),因而成绩显著。从元月26日开始至3月6日止,时间40天。公司累计发出客运班次8815车次,发送旅客量173724人次(其中,加班班次629个班次,加班发送旅客量为23245人次),发送旅客量比去年上涨4%,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预防为主,扎实做好站场安全管理工作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严格执行制度,严格定期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把好进站车辆营运手续与技术性能关,把好旅客进站行李检查关,把好车辆出站安检关。今年,我们除了认真做好各大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外,还坚持加强了日常的安全管理。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针对不同季节特征,开展“安全生产月”、“夏季安全百日赛”活动和消防演练,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站场内安全无事故。特别是今年八月份,亚洲青年运动会在南京举行期间,我站强化亚青赛期间客运安全监管,执行严格的安全例检制度,设立南京方向安检专用通道,联合市运管处驻站办公室、市公安局驻站民警共同加强旅客行李安全检查,同时派专人负责对待发的南京班车辆的车厢进行检查,行李检查率达到100%。车辆出站前,安检人员在检查完车辆行李仓后,统一贴封条,取消南京班车南站配载,实行点到点的不间断衔接。我站始终营造并保持了一个让旅客放心的安全治安环境。
二、文明创建工作
1、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比奉献,努力提升客运站服务水平
公司党支部和工会积极组织开展了“读书励志、岗位成才”读书学习活动。作为2012年度XX市十大优质服务品牌,我们继续推进和优化“六小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落实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全面开展“请把微笑留下”服务品牌创建活动,进行职业理想、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公共场所礼仪教育,将理论学习与岗位练兵相结合,让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客运业务知识,熟记所有班次时间、停靠站点、电脑售票的基本操作程序,规范文明服务用语,扎扎实实地把我站的服务形象和服务品质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合市局开展的“成才在岗位,奉献在交通”主题教育,全站上下形成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良好氛围,公司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广大职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达到增长才干,提高素质,切实提升员工的爱岗敬业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大力培养“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奉献型”职工。广大职工立足本职,施展才华,争先进位,涌现出许多杰出的代表人物,我站大厅科服务员王娟、运调科售票员张小琴先后被市交通运输局授予“XX市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运调科调度员黄步忠被市交通运输局评为“十佳共产党员标兵”,运调科信息中心沈军被XX市运输管理处评为“611绿色工程”先进个人。我站今年9月还被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表彰为2012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曾文霞同志被表彰为2012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
2、积极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上半年,我站通过了XX市运管处组织开展的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得到了XX市运管处领导的高度肯定。与此同时,车站根据“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工作‘123’工程”评比工作的要求,以“劳动关系和谐创建、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普法工作、信访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六个方面为抓手,全力推进我站各项评比工作开展。为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在5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基础上,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日前,XX市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办、效能办联合发出通知,确认我市我站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六小服务”为XX市机关(行业)服务品牌,这也是XX市交通运输系统唯一入选品牌。
3、多媒介宣传,展现客运站良好形象。
今年以来,我公司积极向局网站、市政府的网站以及兴化报投稿(全年局网站约录用90篇,市政府约录用42篇,兴化报约录用稿件20篇),并加强自身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运输信息、新闻报道、回复旅客留言,车站文明程度和社会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在局办公室、局组宣科的帮助指导下,我站加大信息报道的采编工作,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单位信息采编工作的好做法,将车站亮点展示给广大网民和社会,充分发挥新闻网络作用,报道客运站不断涌现的好人好事,积极传递正能量,进一步提升了客运站形象。
三、党建及群团工作
1、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公司党支部定期召开党日活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号召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各自的岗位上,把十八大精神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把党员义工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相结合,联系站务工作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专题学习讨论,记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结合“成才在岗位、奉献在交通”主题教育,立足岗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2、工会工作靓点频现。
在上级工会组织的带领下,今年,我公司工会组织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围绕企业实际,充分调动职工的聪明才智,突出企业创新,推进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3、积极组织军民共建活动。
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公司在八一建军节,老兵退伍、春节前到XX市武警消防大队去慰问走访,送去慰问金,积极与官兵们开展各种文体比赛,联欢活动。每年在我公司春运高峰期,兴化武警消防官兵都能及时抽调警力,来车站协助检查危险物品,维护车站运输秩序,给予我们极大的帮助。
四、全力以赴开展创卫迎检工作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在我市全面开展以来,车站紧紧围绕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全力以赴开展创建活动,形成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氛围。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上下齐心协力。
此次创卫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创卫迎检工作。公司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各科室、班组负责人从思想上重视创建工作,凝心聚力开展创建,对照标准逐一进行整治、落实,全面发动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到活动中。
二是深入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客运站现有的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宣传栏等载体进行发动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创卫氛围。此外,我站还利用召开班组例会等时机对员工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培训考核,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员工健康素养。
三是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我站对照创建工作的要求把每项具体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实行区域负责制,从公司总经理到一线职工,明确、细化各自的责任,层层落实创建责任。由公司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设施等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到整改达标。
四是从细处入手开展拉网式卫生整治。
一方面,我站统一对公厕、下水道、花圃、行李房、候车室等场所进行除“四害” 工作,并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加强对边角、缝隙、下水道等卫生死角的清理,清除小广告、拔除杂草、清扫地面烟蒂、垃圾,规范车辆停放,并对旅客进入客运站吸烟现象进行劝阻。
五、多措并举筹备新客站搬迁
1、组织员工进行岗前轮训。11月中旬,新客运总站投入运营前,我站积极做好搬迁新站的进驻准备工作,按照制定的搬迁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设备调试、数据转换、班次调整等相关工作。同时,为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和新的售检票系统,熟悉新的岗位要求,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主要由XX市道路客运联网中心工程师培训新售检票系统操作流程,公司近60名员工参加了培训。
2、培训动员,塑良好社会形象。为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作风,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能,以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迎接新客站的启用,公司领导对干部职工在搬迁前进行全员培训动员,董事长陈永宽对全体职工提出要求和期望:一要有立足平凡岗位的决心和信念,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干出不平凡的业绩;二要注重学习,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善于在工作中发现规律,勇于开拓创新;三要用心做事,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苦练基本功,提升满意度;四要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档次,多渠道深层次放大“六小服务”品牌效应,展示出新时期交通人的风采,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六、来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品牌创建活动。
结合客运站服务窗口的特点,以提升旅客满意度为核心,以提高员工满意度为保证,构建和谐、温馨的窗口人文环境,体现交通为民、便民、惠民、乐民的核心价值。
2、继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坚决贯彻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要求,要确保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专院校学生开学、国庆长假的旅客运输安全。坚持每月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到实处,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3、继续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形象。
要确保无服务质量事故。要在服务、秩序、劳动纪律和岗位规范管理不断进步,保持成效。
4、加强员工的全方位培训。
通过对员工进行礼仪和岗位技能培训,结合员工文化素养的培育,把礼仪建设与提高员工思想道德水准和文化修养相结合、把规范的岗位操作技能与旅客相处的交际协调能力相结合,提升企业形象,为旅客营造一个具有浓郁文化氛围和文明风尚、温馨和畅的候乘车环境。
5、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做好“双拥”工作
明年对我站来说将是崭新的一年,新的客运总站的启用,进入了新的工作环境,面对先进的站务设施和优美的站场环境,我们将在努力消化成本、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争取不辜负市局领导的期望,不辜负全市人民的期盼,更好地为旅客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候乘车服务。在巩固和充实现有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服务为己任,以旅客满意为标准,争取把新站建设成城市文明的新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