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方案(精华4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物拆除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拆除方案 篇1
拆房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拆房承揽方:拆除工程队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五中锅炉房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拆房工程项目:
1、拆房工程范围:
2、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具体以拆迁协议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付款方式:
房屋拆除完毕,甲方应一次性结清拆除所有费用给甲乙方。
四、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 20xx 年 元 月 18 日开始拆房,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期自拆迁户签约腾空后,半个月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3、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五、拆房要求:
1、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位。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甲方必须首先指定乙方对各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6、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统一管理。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1000元,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3、待工程拆除完毕,甲方若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按工程款的1%(每天)滞纳金付给乙方。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Zy185.coM
建筑拆除方案 篇2
为规范廊下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严格管控本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作业情况,依据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金山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结算指导意见》和《金山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垃圾(建筑废弃混泥土)、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等五类。建筑渣土的处置和管理包括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的各个环节。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一)城建中心:履行建筑渣土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区环卫所的业务对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具体负责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城管等部门移交。
(二)规建办: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牵头统计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预估进出土量和时间节点安排。负责加强对消纳场所扬尘,有毒有害垃圾违规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
(三)水务站: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河道倾倒监管;对新开河道、池塘等水域开挖项目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四)农村农业服中心:负责对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农用地土壤改良等回填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五)工业区:负责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规范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六)农业园区:负责对涉及农业园区为主体的农业项目建筑渣土堆放和挖土取土的监督管理,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七)动迁办:加强对房屋拆迁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负责动迁基地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管理,不得出现长距离运输处置现象,项目平衡后多余的建筑渣土通过洼地填平、堆坡造景等区域内就地利用的方式实现源头减量。
(八)规资所:负责农用地土地整理复耕需土量的统计梳理。加强日常工作监管,监督行政村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或租借给相关单位堆放建筑渣土或挖土取土。
(九)综合执法队:负责对违反《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密闭运输、车容不洁的建筑渣土车辆进行处罚。
(十)派出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重点对车辆超速、超载、牌照污损等进行处罚;提供监控信息,协助镇绿化市容和镇城管中队开展调查取证,追查违法运输车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十一)城运中心:加强违规处置建筑渣土的巡查发现,将监督责任落实到网格化村工作站,扩大建筑渣土监管的覆盖面。对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行为,堆积建筑渣土的现象,发现后及时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十二)各村委会:各行政村是辖区内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在中标的运输企业内选择。辖区内土地流转、租借权利及需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经镇规资所初审后交由镇人民政府核实。
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
(一)预申报
严格落实建筑渣土出土和消纳实施预申报工作制度,预审报周期采用季度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预申报下季度的建筑渣土出土和消纳信息。预审报由村委会向镇城建中心报备,再由城建中心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统一纳入全市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二)设置申请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鱼塘、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应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纳处置场所预申报信息;
2.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授权经办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山区建筑垃圾回填及消纳处置证明》(原件、正反面打印)。农村地区消纳处置的。应由镇政府;村委会;区规划资源局廊下所;镇城建中心;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等五个单位的经办人签字、签章;
4.消纳场所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的委托协议;
5.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施工方案,应明确堆填范围、高度和总方量,并附施工图纸或场地平面图,需经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和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签章确认(原件);农村区域的消纳场所回填范围及高度需经区规划资源局廊下所审核确认;
6.如经水上中转消纳处置的,还需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码头(船舶)备案证明、码头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设施要求
1.配有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2.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处理,并设置防尘设施,必要时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安全警示等设施;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置运输车辆和周边道路冲洗保洁设施设备;
4.设置审核。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鱼塘、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经核实后启用。
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管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供的消纳场所证明真实可信,不涉及违法用地,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2.项目施工期间,对运抵回填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监管,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严禁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检查建筑垃圾检测报告,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纳的建筑垃圾进行抽检,消纳期间抽检不少于1次;
3.回填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的回填范围和标高为准,同时不得影响电力、燃气和供水等公用事业设施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纳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垃圾处置、中转、回填过程要规范施工,禁止随意堆放,严禁违法占地行为。
5.项目施工期间,受纳单位做好现场管理,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禁止其他非承运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回填。
6.每周将实际接纳建筑垃圾清单上报镇城建中心。
(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处理建筑垃圾,禁止随意堆放,严禁违法占地行为。回填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规土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要求的回填范围和地面标高为准,同时不得影响电力、燃气和供水等公用事业设施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对运抵回填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监管,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严禁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物品等),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镇城建中心报告,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检查并审核建筑垃圾质量检测报告;
3.做好现场监管,并做好计量等工作,禁止无处置证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发现无处置证车辆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镇城建中心报告,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每周向镇城建中心上报接纳的建筑垃圾量(来源及接纳量);
4.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施完整、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
5.对驶出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保洁,做好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及扬尘控制;
6.完工后组织建筑垃圾受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受纳单位的`回填要求(建筑垃圾品质、堆填范围、堆填标高)进行作业,配合区、镇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禁止超范围、超标高堆填建筑垃圾行为;
2.对承运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控制,杜绝运输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物品等进入消纳处置场所,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提供建筑垃圾检测报告。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消纳处置行为,发现其他单位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区绿化市容局报告,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3.配合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做好运输车辆冲洗保洁工作
五、落实卸点付费制度
1.资金管理。镇城建中心具体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由镇城建中心负责收取,纳入镇级财政(镇城建中心)专用账户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土地使用补偿(集体资金)、消纳场所硬件设施投入管理、管理人员、完工后续土地管理等资金保障。结算时应当开具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并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特殊情况另行商议。根据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出具的运输消纳凭证结算消纳处置费。消纳处置费由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比对、印证、结算。
2.消纳处置费用。结合历年来对消纳场所硬件、环保等管理新要求,本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用原则上不低于25元/立方米,特殊情况另行商议。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跨区转运处置环境补偿要求,外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审批同意至本镇消纳处置的收取环境补偿费用,处置费用原则上不低于55元/立方米,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3.运输消纳凭证管理。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日汇总备案消纳场所的称重计量情况,提供明细记录至建设、运输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每月5日之前完成月度计量报表统计。出具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至建设单位、运输单位、镇城建中心及区绿化市容局(见附件五)。
六、巡查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消纳处置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消纳处置场所审批期限内,镇城建中心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村委会和现场作业单位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台账记录。
七、责任追究
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对运抵的建筑垃圾种类和品质进行管控,做到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违反此项规定的,以每个协议期为限,发生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发生两次给予经营单位市场退出,不得在本镇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相关作业。
2.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应承运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违反此项规定的,以每个协议期为限,发生一次给予停运整顿一月处罚;发生两次给予停运整顿三个月处罚;发生三次的给予市场退出处罚。
3.对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偷乱倒混合垃圾事件,涉及相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承运单位,对此混合垃圾后续清运处置产生的费用,各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金山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八、监督管理
镇城建中心定期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城管等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区绿化市容局,由区绿化市容局对违规企业落实约谈、停业整顿等惩戒措施。
受纳单位(村委会、建设单位)每日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城建中心、综合执法队报告。
九、备注
如遇本方案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建筑拆除方案 篇3
发包方: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
甲方将自有房屋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
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
2、拆除标准: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
3、注意;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双方商定项目总金额:________元
2、结算方式:自签订合同开工日到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三、施工日期:
1、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热源、燃气、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筑拆除方案 篇4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无废城市”建设,在我市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得到显著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合理,城区积存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全面完成我市“无废城市”建筑垃圾相关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行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逐年提高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比例,到20xx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规划建设,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完善造价体系,将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4.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程施工单位或受工程施工单位委托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通知书》、《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处置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准运证》明确线路、时间、排放地点进行运输。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5.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应实施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可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水泥砌块、砖石等)应采取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产生的建筑弃土要积极应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平整等使用,剩余的排放至建筑弃土消纳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其种类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
1.推进建筑弃土消纳场建设。推动浑南、于洪、沈北、苏家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辽中等区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筑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构建近郊行政区稳定承接主城区弃土消纳的处置格局,在我市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弃土消纳能力。不具备建设建筑弃土消纳场条件的中心城区,与其他行政区协商共享建筑弃土消纳场地,实施跨区排放。(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稳定运行;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收运范围之外的地域,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设施处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以确保资源化处理范围覆盖和平长白满融地区、浑南除棋盘山以外地区、于洪新城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各地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设一处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为本地区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提供合规的消纳渠道。中转站应具备分拣能力,对收纳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分拣出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种类进行消纳处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妥善处置积存建筑垃圾
1.摸清积存建筑垃圾现状。全市各区要对本区积存建筑垃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区域建筑垃圾积存量、积存点位现状,制定清理计划,排出清理时间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速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各区政府宜利用积存场地建立临时处置站,使用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现场处置本区的积存建筑垃圾,或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厂。产生的建筑垃圾骨料可用于本区的建设,不可利用的轻物质、生活垃圾由本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渣土可暂存覆盖,后期进行综合利用。沈河、皇姑区等建筑垃圾积存量大的区域,要于20xx年12月31日前建成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站并投入运行。所有积存建筑垃圾的地块,应于20xx年12月前完成地块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各地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于20xx年12月31日前对未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中转站进行清退。同时严禁私设暂存建筑垃圾场地,清查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点位,组织清理整治,采取长效措施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1.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鼓励资源化企业开展资源化建材产品认证,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时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并将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适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在开展绿色建筑等工作评价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证和使用比例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强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在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装配式建筑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砌块(砖)等产品。(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加强再生产品应用管理力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严格执行现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确保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完成“一网统管”渣土车精准管控场景,提升对渣土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能力;积极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功能,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准运证》电子化,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2.继续扩宽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渠道。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继续发挥现有散流体运输违法违规线索推送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各市直部门、各环卫企业的渠道,提升监管工作效果,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同时,各地区应积极组织街道、社区对属地内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及时报区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加强建筑垃圾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紧抓建筑垃圾的产生、中转、运输、排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环节,严格贯彻《固废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行业秩序,构建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信用管理机制,鼓励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合法处置建筑垃圾,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建筑垃圾工作专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等工作,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按照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工作任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作专班定期召集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难点。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由各相关单位和区政府每月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工作专班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