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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

时间:2025-12-01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2篇)。

在持续演进的社会环境中,制度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核心依据。许多人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常常面临困惑。为此,我们汇总了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相关领导资料,以期对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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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

1、防火与灭火措施未到位时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2、周边杂物及易燃品、危险品未清理前不得动火。

3、邻近难以挪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防护措施时不可动火。

4、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燥不得使用。

5、存放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场所未排除风险前严禁动火。

6、高空焊接切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可燃物并做好防护的不得施工。

7、灭火设备配备不全或数量不足时禁止作业。

8、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到场时不得开展动火作业。

9、安全负责人需全程监护,发现隐患立即中止作业。

10、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1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作业后需彻底清理现场并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13、禁止焚烧废弃物及燃放烟花爆竹。

明火使用:

1、工业建筑内明火使用需符合消防法规,配备有效消防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2、规范管理明火燃料存储发放,确保输油管、煤气罐等关键部位安全达标。

  报备审核:

1、园区内动火作业前需向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大型作业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2、使用燃料能源的机械设备需通过消防部门审核许可。

  监管与追责:

园区门卫与消防专员实施作业监督。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承担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等责任,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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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管理,贯彻安全发展理念,保障工业与城镇发展战略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参照《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界定,指由多家企业构成的共享基础设施与行政服务的独立区域。

第三条 园区企业应遵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实施消防监管应秉持公正、严谨、文明、高效原则,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部分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筹园区消防工作,管委会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指导监督。

第六条 政府职责

(一)将消防纳入发展规划,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二)通过会议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督查履职情况。

(三)按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与园区建设。

(四)设立专职办公室协调复杂消防事务。

(五)处理消防机构提出的停产停业建议,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六)领导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专家指导企业消防工作。

(二)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配齐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将消防纳入考核体系,签订责任书并开展季度检查。

(四)督促企业办理消防审批,组织隐患排查与宣传教育活动。

(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消防知识普及与经费保障。

(六)编制园区规划时同步纳入消防专项规划。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工商质监部门: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告知企业办理消防手续。

(二)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时确保消防布局合理,邀请消防机构参与论证。

(三)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综合监管,审查项目安全条件。

(四)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求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严格审查参建单位资质。

(五)房管部门:办理预售及权属证书时查验消防验收文件。

(六)发改财政等部门: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

(七)司法劳动部门:将消防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八)监察机关:监督各部门履职情况。

(九)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提供培训演练服务,指导应急救援。

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选用合格材料与施工单位。

(二)施工单位:按标准施工,建立现场消防责任制,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核查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四)单位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保障经费投入,组织检查与演练。

(五)承包租赁单位:在约定范围内履行消防职责,共用设施由产权方统一管理。

  第三部分 消防队伍建设

第十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规模督促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行政府领导、企业出资模式。

第十一条 按法规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偏远或高危区域应重点配置。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办公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营地含训练场地,配备车辆器材与至少10名队员。

第十三条 队伍职责:提出消防改进建议,开展训练演练,实行执勤制度,及时扑救火灾并报告。

第四部分 监督执法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审批流程,对违规施工使用行为联合查处。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生产使用假冒消防产品行为。

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工程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各阶段实施火灾隐患排查与跟踪整改。

  第五部分 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与综合治理体系。

第二十条 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对失职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火灾事故责任倒查,重大事故需向上级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机构执法过失将追究责任,违法违纪依法处置。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www.zy185.com/bangongwenshu/156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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