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
时间:2025-12-01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2篇)。
在持续演进的社会环境中,制度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核心依据。许多人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常常面临困惑。为此,我们汇总了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相关领导资料,以期对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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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
1、防火与灭火措施未到位时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2、周边杂物及易燃品、危险品未清理前不得动火。
3、邻近难以挪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防护措施时不可动火。
4、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燥不得使用。
5、存放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场所未排除风险前严禁动火。
6、高空焊接切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可燃物并做好防护的不得施工。
7、灭火设备配备不全或数量不足时禁止作业。
8、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到场时不得开展动火作业。
9、安全负责人需全程监护,发现隐患立即中止作业。
10、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1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作业后需彻底清理现场并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13、禁止焚烧废弃物及燃放烟花爆竹。
明火使用:
1、工业建筑内明火使用需符合消防法规,配备有效消防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2、规范管理明火燃料存储发放,确保输油管、煤气罐等关键部位安全达标。
报备审核:
1、园区内动火作业前需向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大型作业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2、使用燃料能源的机械设备需通过消防部门审核许可。
监管与追责:
园区门卫与消防专员实施作业监督。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承担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等责任,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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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管理,贯彻安全发展理念,保障工业与城镇发展战略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参照《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界定,指由多家企业构成的共享基础设施与行政服务的独立区域。
第三条 园区企业应遵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实施消防监管应秉持公正、严谨、文明、高效原则,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部分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筹园区消防工作,管委会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指导监督。
第六条 政府职责
(一)将消防纳入发展规划,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二)通过会议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督查履职情况。
(三)按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与园区建设。
(四)设立专职办公室协调复杂消防事务。
(五)处理消防机构提出的停产停业建议,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六)领导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专家指导企业消防工作。
(二)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配齐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将消防纳入考核体系,签订责任书并开展季度检查。
(四)督促企业办理消防审批,组织隐患排查与宣传教育活动。
(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消防知识普及与经费保障。
(六)编制园区规划时同步纳入消防专项规划。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工商质监部门: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告知企业办理消防手续。
(二)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时确保消防布局合理,邀请消防机构参与论证。
(三)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综合监管,审查项目安全条件。
(四)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求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严格审查参建单位资质。
(五)房管部门:办理预售及权属证书时查验消防验收文件。
(六)发改财政等部门: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
(七)司法劳动部门:将消防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八)监察机关:监督各部门履职情况。
(九)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提供培训演练服务,指导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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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选用合格材料与施工单位。
(二)施工单位:按标准施工,建立现场消防责任制,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核查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四)单位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保障经费投入,组织检查与演练。
(五)承包租赁单位:在约定范围内履行消防职责,共用设施由产权方统一管理。
第三部分 消防队伍建设
第十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规模督促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行政府领导、企业出资模式。
第十一条 按法规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偏远或高危区域应重点配置。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办公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营地含训练场地,配备车辆器材与至少10名队员。
第十三条 队伍职责:提出消防改进建议,开展训练演练,实行执勤制度,及时扑救火灾并报告。
第四部分 监督执法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审批流程,对违规施工使用行为联合查处。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生产使用假冒消防产品行为。
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工程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各阶段实施火灾隐患排查与跟踪整改。
第五部分 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与综合治理体系。
第二十条 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对失职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火灾事故责任倒查,重大事故需向上级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机构执法过失将追究责任,违法违纪依法处置。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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